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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定要坐牢嗎(刑事案件會坐牢嗎)

2024.01.03 52人閱讀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1、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

2、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

3、如果判處無罪、免除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時,不用坐牢;

4、在被判處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則需要坐牢。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期間要遵守的規定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有: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如下:

1、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逮捕,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4、審判階段,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立案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其他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犯罪一定會坐牢嗎

刑事犯罪不是一定會坐牢,刑事犯罪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用坐牢: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

坐牢其實也就是被告人經法院判決之后,在看守所或者是監獄服刑,就是承擔有期徒刑的一種責任,就簡稱是服刑。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結合案件情況具體分析。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坐牢。自訴案件,若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自訴人撤回起訴,被告人沒有被判決有罪,也不用坐牢。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不會坐牢;若法院最終判決是單處罰金,不用坐牢;若最終判處被告人緩刑,只要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規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針對犯罪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處罰,這種情況也不用坐牢。

刑事責任包括如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行。時間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3年;

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時間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強制執行;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或有立功表現等,刑法規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5、 死刑緩期2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被緩期2年執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如果表現較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采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尸。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要結合案情才能確定。如果被宣告緩刑不要坐牢。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如果是單處罰金,也不用坐牢。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犯罪后果而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但具體的判決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后進行合法的片是,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案件一定會判刑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不一定會判刑,需要結合具體案情才能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 證據 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不一定。刑事犯罪如果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不公訴就不會坐牢,但是大多數都是要面臨被公訴等待法院判決,當然法院最終的判決如何就不得而知了,有可能法院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監外執行都不是實刑的被告人就可以在外面服刑,如果是判處實刑是一定要去里面服刑了的。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是單處罰金,也不用坐牢。

一、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不是必須坐牢。坐牢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事案件只有在被判處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才需要坐牢。如果判處無罪、免除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時,是不需要坐牢的。

二、刑事案件審理流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三、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瀆職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犯罪,貪污賄賂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二百七十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是單處罰金,也不用坐牢。

刑事案件審理流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涉嫌刑事案件是比較嚴重的,但是也不一定就會坐牢。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

刑事犯罪都要坐牢嗎

法律主觀:

刑事犯罪不一定會坐牢,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緩刑,或者單處罰金等,都不用坐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案件一定要坐牢嗎

當人們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時,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特別是一些人嚴重的觸犯了法律法規,涉嫌了刑事案件的,就會涉及到判刑的問題。那么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是單處罰金,也不用坐牢。具體的還是要看案件情況及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坐牢:即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赦免刑罰的;不符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告訴程序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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