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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一般有多長

2024.01.03 747人閱讀
導讀: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2)如果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那么鑒定期間也不計入審限的,鑒定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15日內出鑒定結果,但復雜的最長可以延長到60日,如果在鑒定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這個時間也不計算鑒定期間的,所以此計算,涉及到鑒定的情況,審限最少要8個月,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

在實際生活中,許多老百姓認為訴訟的時間太長了,還不如自己解決。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我為您整理了民事訴訟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的相關知識,為您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民事訴訟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

1、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審理過程中有多種情況是可以延長審限的: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要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起訴狀及法院文書,公告期間是60天,從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等判決下來還要公告送達判決書,也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60天,同時要留出15天的上訴期間。不算其他情況,這類案件的審限至少要10個月。

(2)如果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那么鑒定期間也不計入審限的,鑒定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15日內出鑒定結果,但復雜的最長可以延長到60日,如果在鑒定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這個時間也不計算鑒定期間的,所以此計算,涉及到鑒定的情況,審限最少要8個月。

(3)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那么從其提出管轄權異議到二審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終審裁定前的期間也是不計算審限的,從一審提出到二審作出終審裁定最多在兩個月左右,所以涉及到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審限至少要8個月。

(4)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延長審限。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理時間

1、立案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2、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起訴。

3、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4、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5、當事人舉證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6、申請證人出庭時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后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8、上訴的時間

對判決不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對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5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天,在判決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內容中會有相應的提示。從領取相應文書的次日起算。

9、二審的時間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案件起訴時間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起訴訴訟期一般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法院起訴費用首先會由起訴方墊付,之后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實事和理由:在訴訟請求一項中,簡要寫明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糾紛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分項逐一列出。,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持有相關證據,可連同訴狀一起提交法院;如果證據不在原告手中,原告應向法院提供證據的相關線索、證人的姓名和住所等以便于法院調查取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一般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一般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民事訴訟開完庭多久出結果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一般在三至六個月內出結果。

1、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或一個月;

2、法院對于判決的上訴案件,通常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通常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外,通常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

法律客觀:

一、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時間一般是什么時候對于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后,再開庭審理。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怎樣的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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