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哪些情形下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分別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哪些情況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時效終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于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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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等。
一、具體解釋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
利之保護。基于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后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于訴訟外主
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并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
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
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愿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1、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2、中斷時間確定: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
(2)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
(3)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
(4)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5)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解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解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
力的其他情形。
簡述訴訟中止的情形
依據《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1、不可抗力。2、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3、開始繼承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一、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范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臺風等,后者如戰爭、罷工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于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并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為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為中斷時效的行為。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為中斷時效行為,則甚為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為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為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托他人為權利行為,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要知道訴訟時效屬于請求權,而如果是除斥期間的話則屬于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因為一些情形而中斷、中止,但除斥期間則不適用中止、中斷規則。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的,并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當然,要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那么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原因要求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6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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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哪些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如下:(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中止 ,是指在 訴訟時效 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3、 繼承 開始后未確定 繼承人 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民事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法律主觀: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什么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下:
1.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
二、時效中斷和中止有什么區別
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如何執行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法律客觀:
訴訟時效中斷,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時效期間于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斷。時效中斷的效力是:①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②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③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生效中斷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不適用于連帶責任保證,因為《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還須注意: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會發生中斷,僅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中斷。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普通與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1)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3)權利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須注意:①訴訟時效因為起訴而中斷,其中斷的時間為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訴狀送達之日。②根據通說觀點,起訴被裁定駁回的,起訴人撤訴的,均不引起時效中斷。③因訴訟引起的時效中斷,自生效給付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執行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見【例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2.權利人主張權利(1)《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3)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生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4)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2)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發生的時間不同,發生的法定事由不同等,具體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1)訴訟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發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
(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
(2)訴訟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屬于訴訟時效中止原因的是()。
【答案】:A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停計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法定事由包括地震、罷工等原因。提起訴訟、權利人請求、義務人認諾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B、C、D項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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