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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民事侵權賠償法律依據)

2024.01.04 1人閱讀
導讀: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如下:,1.沒有造成死亡殘疾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2.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3.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單獨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刑事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事糾紛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民事糾紛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到三千元;

2、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到五千元;

3、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到十倍予以賠償;

4、達不到殘疾的,原則上不需要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確有必要的,不超過2000元;

5、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程度相應減少精神損失費金額,若受害人負全部責任的,在不超過10%的范圍內,視情況而定;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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