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認定是什么(詐騙罪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如何認定)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何認定
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認定如下:以部分虛構事實起訴造成嚴重危害的,也屬于虛假訴訟。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詐騙罪虛構事實的認定
法律主觀:
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認定是隱瞞真相從而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具體有虛構合同主體,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等行為手段。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編造虛構事實屬于什么詐騙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財物。
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認定是什么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 ,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財物。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在于無償取得他人財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所以其“虛構事實、隱瞞真象”的內容通常是:
(1)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這是合同詐騙犯罪中最慣用、最常見的詐騙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是盜用合法主體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體與他人簽訂合同。
三是利用已被撤銷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
(2) 虛設擔保。即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是指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支付定金或作為抵押物。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是指行為人以虛假的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和車輛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物。
(3)設置陷阱。即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此種詐騙方法最具欺騙性,行為人本身并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誠意,卻與他人簽訂合同,先付給小額貨款或少量貨物,制造準備履約的假象,騙出全部貨物或貨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賴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義務。
(4)攜款逃匿。即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的財物后逃匿的。行為人通過合同取得對方的貨款、預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對方的貨物后立即低價傾銷,將贓款占為己有,逃之夭夭。這種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質容易認定。
(5)其他方法。a、虛構合同標的。b、利用合同制裁條款騙取定金、違約金。c、取得財物后大肆揮霍的。d、拆東墻補西墻。可見,隨著經濟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現代化,會不斷出現新的合同詐騙的手段。
綜上所述,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利用后面詐騙的錢財,歸還前期詐騙的錢財的,在計算數額時,應當減去已經歸還的數額,對于詐騙數額較大的,判處3年有期徒刑,詐騙數額巨大的,判處10年有期徒刑,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犯罪中有很多罪名是和虛構事實有關的,例如誹謗罪、合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在審理這些案件的時候,對虛假事實的認定顯得非常重要,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衍生問題:
虛構事實是什么意思
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犯罪中有很多罪名是和虛構事實有關的,例如誹謗罪、合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一般詐騙罪適用比較多,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是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只要虛構事實就算嗎
不一定。
隱瞞事實不一定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隱瞞事實雙方屬于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用虛構事實或是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標準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采取的方式,詐騙的數額,一般來說,金額在三千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詐騙罪。
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虛構事實借錢的行為滿足上述四要件,那么借錢時虛構事實就構成詐騙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大家在借錢給他人的時候,除了注意對方的還款能力外,還需要注意對方是否是在用虛假的理由騙取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司法解釋
詐騙罪成立的起點是欺騙行為,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是否實施了此類行為,系認定構成詐騙犯罪的關鍵,不具備這一特征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確理解“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內涵是認定詐騙罪的基礎與關鍵。
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憑空捏造或者編造不存在的虛假事實,而“隱瞞真相”是指掩蓋本來存在的客觀事實即真實事實,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這就要求將“事實”的概念厘清,以及案件所涉的“事實”是否本來存在或者可以被推斷存在,成為認定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關鍵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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