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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2024.01.06 553人閱讀
導讀:著作權的獲得方式有哪些我國取得 著作權 的方式: (1)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從世界各國著作權 法規 定來看,大多數國家已采取自動取得原則,《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也不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實施1987年新版權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數非洲國家,仍要求將作品提交著作權管理部門登記,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根據我所了解,著作權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創作:當一個人創作出獨創性的作品時,他或她自動獲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是

著作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是指創作者在創作作品時所自然享有的權益。根據我所了解,著作權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創作:當一個人創作出獨創性的作品時,他或她自動獲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這適用于文學作品、藝術作品、音樂作品、軟件等各種創作領域。2.包容原則:著作權法通常會將一些特定的創作包含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內,例如攝影作品、錄音作品等,即使沒有明確的創作行為,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創作者也會自動擁有著作權。3.委托與雇傭:在某些情況下,著作權可以通過委托或雇傭的方式獲得。例如,一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創作作品,或者在雇傭合同中規定雇主對雇員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4.轉讓與許可:著作權可以通過轉讓或許可的方式獲取。創作者可以將自己的著作權轉讓給他人,使其成為著作權的新所有人。此外,創作者還可以選擇以許可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仍然保留著作權。

著作權的獲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取得 著作權 的方式: (1)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這種自動取得制度,我國也是采取這種制度。 (2)注冊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或批準后才能產生著作權,而不是自動產生。少數國家采取這種制度。 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的規定,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此外,無論作品是否發表,只要作品已經創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權的保護。版的威脅即使是取得了著作權也是存在的。這里面最大的一個問題其實是舉證,證明自己是作者,這樣才能證明自己著作權人的身份。 但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的規定,著作權人的 身份證 明指身份證、法人執照、 營業執照 等有效身份證件,著作權權屬證明指有關 著作權登記 證書、創作手稿等。根據上述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著作權屬的有力證明,雖然著作權屬從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產生,毋需經過登記程序,但在網絡時代,信息復制和傳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復制和傳播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

著作權法采取的制度

法律主觀:

(1)自動取得制度。 著作權 自動取得,指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我國 著作權法 參照各國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動取得原則。 (2)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注冊主義。從世界各國著作權 法規 定來看,大多數國家已采取自動取得原則,《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也不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實施1987年新版權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數非洲國家,仍要求將作品提交著作權管理部門登記,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須以有形物固定下來,才能獲得著作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就有此規定;以著作權標記獲得著作權,這為世界版權公約所確認。版權標記包括三個部分:在英文字母c外加一圓圈,c為英文copyright的縮寫,代表版權;版權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

著作權因什么而取得

著作權取得方式具體如下:

1、原始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權利為取得基礎,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原始取得所獲得的著作權是完整的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的全部著作權的權能。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的形式有自然人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法人等組織因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以及自然人或法人等組織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權;

2、繼受取得,所謂繼受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性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的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著作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因約定取得、因繼承取得、以及因法律規定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著作權因什么而取得

自然人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由什么而取得

1、原始取得

所謂“原始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權利為取得基礎,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權利的情形。

通過原始取得所獲得的著作權是完整的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的全部著作權的權能。著作權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體情形:

(1)自然人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

(2)法人等組織因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就法人等組織而言,它們在主持體現其意志的創作活動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原始性獲得著作權。

(3)自然人或法人等組織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權。當自然人是否實施了創作行為有爭議時,或者法人等組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被視為作者條件有爭紛時,在沒有充分證據否定于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組織是作者的情況下,法律直接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組織是作者。

2、繼受取得

所謂“繼受取得”系指權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性取得權利的情形。

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的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體情形:

(1)因約定取得。

(2)因繼承取得。

(3)因法律規定取得。

著作權的三種許可方式

法律主觀:

根據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的回答如下: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是有哪幾種情形?qot;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是有哪幾種情形?qot;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 侵犯著作權 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1、合同形式關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2、權利內容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于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雙方具有共識并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至于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于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3、時間、地域范圍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后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余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至于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4、使用費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準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使用費的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準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準。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至于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于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于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于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5、其他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6、合同的解釋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后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并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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