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方面的證據應該如何取證
醫療事故證據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證據:
1、門診及住院病歷。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
6、死者尸體。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颊咭勒涨翱钜幎ㄒ髲陀』蛘邚椭撇v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如何合法收集醫療事故證據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收集醫療事故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集證據要注意運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第二,收集證據時要嚴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嚴禁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來收集證據;第三,要特別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各種合法權利,切實保障權利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原則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糾紛在法律上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舉證的,這個法律上的舉證就是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的,相應的當事人都要進行舉證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二、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
特殊侵權行為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處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無法或難以舉證證明。因此,法律規定受害人勿須舉證,由已證明的事實推論該事實成立,從而使受害人處于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于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范圍是:
(一)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人、醫院如何舉證?
在醫療侵權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權行為、被告方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害后果。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出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舉例說,如果患者訴醫院多收費,患者一定要提供醫院的交費單才能說明問題;如果患者起訴由于醫院的過失,自己在手術后從正常人變成了殘疾人,患者要證明自己以前是一個具備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當事雙方任何一方由對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著對自己本身不利的證據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認定。這一點上醫患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隨著庭審的展開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會不斷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如醫院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就可能面臨著敗訴。所以,在與醫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關的司法解釋認真看上幾遍,也要積極主動地尋找證據。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醫療事故方面的證據應該如何取證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取證:
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獲取鑒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醫療事故證據怎么收集
法律主觀:
1、發生 醫療糾紛 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 證據 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 律師 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颊哚t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復印和封存所有能復印和封存的資料,并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并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 訴訟 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 證據保全 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復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 舉證責任 ,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盡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證據。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
病歷屬于醫藥衛生科技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檔案、病歷的保管均作出了規定。醫療機構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設置專門部門、配備專程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類、質量檢查、統計分析、檢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設備、設施等支持條件;建立病歷保管、統計、借
醫療事故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起訴需要收集準備以下證據:1、個人身份信息,例如患者方的身份信息;2、就診記錄材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3、醫療事故陳述材料,敘述醫療事故的過程,如果有必要,盡可能多的把事故的詳細經過寫出來,以便鑒定查明事實真相。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出現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您好,主要包括以下證據: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主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2、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關于舉證責任倒置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計算清單
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六、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出現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對于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有的醫療事故是由于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余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占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后,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6、死者尸體。對于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尸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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