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勞動法規定辭職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
1、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另一種是因勞動者過失或違法犯罪解除;
2、是勞動者無過失但是因存在不適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由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
3、后兩種情況下,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都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有以下步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