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否要約定期限(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擔保期限嗎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擔保期限。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抵押權有沒有期限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有沒有期限
抵押權有期限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 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一般抵押的期限是多久
抵押 合同的履行 期限原則上優先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履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履行期限與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首先根據《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優先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來履行。其次因為抵押合同是從權利,其是基于主債權而設立的,需要依附于主債權而存在,如主債權合同無效的,其設立的抵押合同也一并無效,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與主債權合同一致。
其次根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三、一般抵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抵押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抵押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客觀: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我們只能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來說,即使銀行對該房產在房管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已過,由于尚未超過二年除斥期間,因此原告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銀行對該房產依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合同未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怎么算?
法律分析:關于擔保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要辦理抵押的話,要了解一下抵押的期限,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抵押期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超過了期限,對于所有人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影響,那么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為大家具體的介紹一下。一、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抵押權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傳統的民法認為,物權和債權最大的區別在于:物權是永久存在的權利,而債權為受期限限制的權利。但現在,學者的觀點有所變化,例如我國著名的民法學者梁彗星先生總結說,物權中,除所有權、永佃權外,其他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有存續期間。就抵押權而言,也是這樣,不承認抵押期限,意味著抵押一旦設立,抵押人就得聽任抵押權人的擺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條件,而債權人則可高枕無憂,甚至怠于行使權利,損害抵押人利益。這對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二)從抵押權設立的目的來看,它是用來擔保債權得以實現,而債權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權無期限顯然顯失公平;其次,從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權的無期限性將會極大的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利用,從而最終影響抵押制度的健康發展。
(三)抵押權從性質上講是擔保物權,它應具備物權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擔保理論,抵押權消滅的事由主要有四種,即主債權消滅、抵押人放棄抵押權、抵押物滅失和抵押權實現。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但是,抵押擔保的債權因為訴訟時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護,其債權本身并未消滅,抵押權效力亦不受影響。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
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所以,從法理上分析,抵押權本身是有期限的。
(四)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于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于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
二、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區別
房地產抵押期限、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記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
三、民間借貸是不是有抵押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商品房期間,為籌集資金,可能會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以獲得銀行貸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銀行在主張對抵押物實行優先受償期間,往往存在諸多爭議,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張對在建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
以上就是關于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大家在辦理抵押手續的時候,要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根據雙方的規定來簽訂抵押合同,避免日后發生經濟上的糾紛,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抵押合同未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怎么算
關于擔保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抵押權期限的約定不得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權的期限為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抵押權應當在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內行使,超過了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三年。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故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主債權屆滿日起算三年內。
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三年。
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故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主債權屆滿日起算三年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般抵押合同的擔保期限
法律分析:看情況:一、抵押合同對擔保期限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二、抵押合同對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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