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合同約定外怎么解除租賃合同
怎么解除租賃合同才合法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就可以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合同是否要解除還是要看出租人的意愿,換句話說,即使約定解除的條件出現了,作為有權解除的出租人也可以選擇不解除。
一、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轉租、出借、抵押、拆解、轉讓
二、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承租人可以與被租賃人解除租賃合同嗎
承租人跟房東簽訂了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里租賃關系也是存在。但并不是說明承租人不能退房,要是符合相關情況承租人也可以提前退房,終止租賃合同。那么,承租人何種情況可解除租賃合同?下面華律網攀枝花律師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承租人什么情況可解除租賃合同
解除租賃合同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單方解除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賦予該方當事人的解除權,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除了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可以隨時經過協商解除其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一、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就是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因而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這主要是租賃房屋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時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一房數租不能得到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五、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六、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租賃房屋只要被依法查封而不能使用,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則其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查封措施只限制房屋轉讓,暫時不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情況下,承租人無權主張解除合同。
七、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租賃房屋雖然權屬有爭議,但并未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則承租人不能以此主張解除合同。
八、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發出解除通知,合同隨即解除。
九、租賃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解除。
十、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承租人在無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自愿承擔違約責任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租賃合同解除方法?
一般我們在租房的時候,租房合同里面一般都會有期限,如果時間還沒有到期的話,那么就必須要提前解除協議了,如果沒有做好工作的話,就會很容易讓自己的經濟受到損失,那么,我們來說說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怎么寫呢?租賃合同解除的方法有哪些呢?感興趣的朋友們可以一起來看看。
租賃合同解除協議
1、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2、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進行維修。
3、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4、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租賃合同解除方法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3、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4、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關于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租賃合同解除方法的全部知識就介紹到這里了,看了這篇文章,大家對于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有所了解了吧,有些房東會通情達理,肯同意解除協議,但是有些房東就不好說話了,就不會那么爽快的去解除租賃合同了,所以我們在租賃房屋的時候,一定要把時間確定好,如果實在是沒有辦法的話,那么就只能去損失一些錢財了。
怎樣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分為兩類,一類是達到了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或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一類是按照《民法典》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解除:
1.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3.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期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如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5.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7.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撤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愿繼續租賃該房屋可自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是否解除等。
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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