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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財產應該怎么分

2024.01.09 855人閱讀
導讀: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割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處理方式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是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話,共同還貸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怎么分?

如果是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話,共同還貸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是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款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父母出資購房并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的,該出資視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割

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3、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果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婚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婚前的部分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后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上述情況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婚前的部分通常認定為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

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的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個人買房婚后共同還貸 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銀行按揭貸款已成為當前很多人買房的主要付款途徑, 但這一過程也帶來不少法律問題。如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

對此,理論與實務界觀點不一。

有學者認為,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但婚后雙方共同償還了貸款,而且房屋也是雙方共同使用,并且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處理。

也有學者認為,婚前一方給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價值應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顯然違背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為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種觀點,從表面上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仔細推敲一下也是有問題的。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而且取得了產權證,依照產權公信公示原則,此房屋應系一方所有,即使婚后另一方幫忙還貸也不能改變房屋為一方所有的性質。

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毫無疑問,該房屋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債權,夫妻雙方存在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的權利。

對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了升值,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婚后增值部分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人會提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按婚姻法列舉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應為主動性取得的財產,而此時房屋增值系市場價值規律的變化所引起的,且夫妻雙方并未主動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動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情況中,婚前一方購房的行為應視為一種投資,婚后房屋增值應視為主動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將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歸一方,不僅不利于雙方利益的平衡,有違婚姻法設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更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情況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還貸 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購買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如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北京中銀(天津)律師事務所給予答復:《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所以,離婚時該房屋仍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后兩人共同還貸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方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對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登記方適當補償,但不能主張分割房產。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5-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房貸,離婚后房子該歸誰?

最近幾年,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一紙結婚證不再是拴住對方的唯一砝碼。很多年輕人合得來就閃婚,合不來就離婚,這已經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這也導致很多單親家庭孩子的出現。在離婚后,房產的分配問題也是受到很多人關注。那么,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房貸,離婚后房子該歸誰呢?這個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1、離婚后雙方和平協商的情況

離婚有時候并不是因為誰對誰錯,很多時候是因為彼此不再適合對方導致離婚,有時候又是因為雙方家庭原因等因素導致,如果兩人和平分手,在離婚后好好協商財產處理問題的話,那么就以協商協議為準。

2、正常情況下,婚前房產歸婚前買房人所有

一般情況下,雙方在結婚前一方已經首付買房,那么這套房子的所有權應該屬于該買房人,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房貸,離婚后也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房子的所有權是沒有資格獲得的,當然,如果在此期間房子升值了,那么會得到房子升值的一部分金額。

3、如果該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名字,那么離婚后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現在很多人在結婚的時候會在婚前房產上加上對方的名字,那么只要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共同名字,那么不管你是婚前買的房子還是怎么,那么這個房子就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也這個房子也屬于夫妻雙方所有。

終上所述,離婚后房產的歸屬問題一直都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畢竟現在要在城里買一套房子真的是很難。所以,大家在婚姻問題上也要慎重,這不僅關系到自身財產還關系到自己的家庭幸福,珍惜婚姻珍惜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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