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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找誰(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2024.01.03 141人閱讀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土地邊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法律主觀: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由人民政府處理,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土地糾紛處理方法有:1、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土地邊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由人民政府處理。如糾紛發生在單位之間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土地糾紛解決途徑如下:土地確權糾紛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土地侵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行政爭議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土地糾紛的特點: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以上便是對“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解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關于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土地糾紛要找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糾紛處理方法有:

1、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

2、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

3、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糾紛的種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類型:

1、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

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

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等,造成糾紛。

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處理方法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法律主觀:

土地糾紛要找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土地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社會問題,通常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在處理土地糾紛時,首先應該嘗試通過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友好協商,尋求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如果協商失敗,可以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是一種非正式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通過第三方的介入,幫助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促進和諧發展。

然而,有時候調解也無法解決問題,或者當事人對政府處理結果不滿意。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獨立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通過法律程序,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訴求和理由,接受法官的審判。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作出公正的判決。

處理土地糾紛時的注意事項:

1、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土地糾紛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當事人應仔細閱讀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保持冷靜克制:在處理土地糾紛時,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克制,避免情緒激動導致事態升級。同時,要積極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而不是采取過激行動。

3、重視證據收集:在處理土地糾紛時,當事人應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證據可以包括相關文件、合同、照片、錄像等,以便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4、尋求專業幫助:處理土地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的幫助。專業人士能夠提供針對性的建議和指導,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

5、避免私自處理:在處理土地糾紛時,當事人應盡量避免私自處理。如果當事人試圖私自解決糾紛,可能會導致更多的問題和矛盾。

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土地糾紛可以找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處理。

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后通過法院合法解決。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措施如下:

1、雙方當事人可先進行協商解決,爭取和平解決糾紛;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找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再次轎好進行調解,爭取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到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仲裁解決;

4、還是沒能解決問題或不愿意進行仲裁的,可以直接至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要找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啟橋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悄帆猛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村里的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村里的土地糾紛通常可以找以下部門解決: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上述單位協商后沒有解決時,可以找土地主管部門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別人強占土地的起訴流程是什么

強占土地的起訴流具體如下:

1、準備好起訴狀,起訴狀包括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訴求;

2、將起訴狀遞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3、法院受理后,同時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4、法院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通知書等;

5、等待開庭審理即可。

農村耕地有糾紛找誰解決

農村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在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找誰處理

農村宅基地土地糾紛,首先要去找當地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若不成,再去申請鄉人民政府處理。當人如果不愿接受村鎮的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調解或執行。宅基地土地糾紛,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哪一方都不能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土地糾紛又分哪些類型

(一)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二)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三)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四)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三、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一)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二)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

(三)用地手續不完備;

(四)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五)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六)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七)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四、糾紛處理方法

(一)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里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里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二)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了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干部對村里各農民家里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三)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么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后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了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有很多途徑,比如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自行協商調解、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等。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確權糾紛找哪個部門

土地確權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土地確權糾紛找哪個部門

1、土地確權糾紛找人民政府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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