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賠償金最高標準是怎樣的(精神賠償金最高標準是多少)
合同不能履行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履行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2、一般來說 合同 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二、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1、 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 違約責任 方式。
2、采取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三、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最高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以雙方約定為準,雙方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3、企業首先提出同你解除勞動動合同應當給你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按六個月計算。
違約金約定注意事項:
1、依據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
3、違約金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
4、法院判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原則;
5、違約時定金的雙倍返還或不予返還;
6、相對違約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于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勢和便利;
7、在違約金和定金兩種違約責任并存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來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的違約金具體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并沒有做出具體的違約金的規定,但是明確了如何來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其中勞動法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會在勞動合同中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賠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內涵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高是賠12個月還是工作幾年幾個月
公司違反勞動法單方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后你應獲得的賠償如下:
1、按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按勞動法第47條和第48條及87條計算工齡賠償應為“X15個月X2倍=30個月工資”,(該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具體計算詳見本條第2.1款和2.2款:
2.1 按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公司應賠償你15個月的工資(工齡尾數不足半年的部分補半月工資,工齡尾數超過6個月的補一個月工資)。
2.2 按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你的工資賠償還應翻倍,即你的工資賠償應為“15個月工資*2倍=30個月工資”。
3、依據以上第1條和第2條的計算,你應獲得的補償為:“1個月工資+30個月工資=31個月工資”。
4、除以上應得賠償31個月工資外,還應獲得當月已實際工作而應得的工資。
涉及和適用的《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的月工資未達到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故不適用補償12年封頂的限制,而應按實際工齡15年計算補償工資)。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按你所言貴司可能涉嫌違反勞動法如下:
1、公司未按勞動法第36條規定與你進行協商,且未達成協商一致,屬公司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約。
2、公司并未出現勞動法第40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且公司也未按第40條第三項的規定就關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事與你協商,更無達成協議一說。故公司違反勞動法第40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3、公司只是經營困難,并未達到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項規定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且公司未按第41條之裁減人員第二項規定的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3.1 而你的工齡超過10年,依據勞動法 第十四條可訂立法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3.2 所以,依據勞動法第41條相關規定,就算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你也應屬于優先留用人員,如果相同崗位有比你工齡短的人員留用下來就可證明你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屬于公司違法。
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違約合同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一般是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約定。但是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要是實際造成的損失高于約定的違約金,那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予以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也不能超過30%。
一、合同法賠償標準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當然,這里必須是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如無繼續履行的可能的,非違約方不能強人所難仍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違約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協議補充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而且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無法確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是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當然,如損失都并非違約所造成的,那么非違約方是不能要求賠償損失的。
4、定金責任。主要是以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梢杂挟斒氯思s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違約責任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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