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重判的多嗎(取保候審后會判很重嗎)
取保候審后會判很重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取保候審期間能外出,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的批準。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強制措施,并不代表結案,是否判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來確定,取保候審后,案子并沒有了結,還會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后會送到法院進行開庭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螞塵喊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悶野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兄虧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后判實刑的幾率多大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僅適用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較多。但是,取保候審畢竟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實體處理結果。所以不管取保候審多少會判實刑幾率都要大得多。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取保候審后會判刑的幾率
幾率較大,但不是100%。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臨時性強制措施,能取保候審一般說明案件情節比較,也可能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就百分百會判緩刑。
緩刑主要考慮的是,犯罪情節輕微,適用緩刑沒有社會危險性,在法院未判決前,任何事都可能發生。開庭前,如果法院認為會判實刑,會撤銷取保而關押,這樣基本就不存在緩刑可能。
取保候審是個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不意味著不追究刑事責任了,還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但是能被取保候審是個好現象,一般取保候審出來的,判緩刑幾率較大。兩者的條件有一些相近,都適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或者其他有利因素如未成年人可能爭取緩刑。
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被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又無法補充偵查到充分證據,將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會坐牢,當然也不會產生前科等不良記錄。即使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到了充分證據,需要繼續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可以尋求律師幫助,通過有效辯護,與受害方積極協商,取得諒解的,嫌疑人被判處緩刑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判處實際刑罰,最終就達到不再進監獄服刑的效果。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不是最終的刑罰,只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一種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手段。
取保候審后案件可能有以下走向: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法院判決有罪(包括實刑和緩刑)。
1.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這種情況一般是公安機關偵察后沒有查到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或者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多見。
2.檢察機關作不起訴。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主要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酌定不起訴主要是犯罪情節輕微。
2024年3月最高檢公布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決定不起訴34.8萬人,同比上升39.4%,不起訴率16.6%,同比增加2.9個百分點。
近年檢察機關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的指導思想下,不起訴率有所增長,可以積極爭取。
3.法院判決無罪。
法院判決無罪主要是沒有犯罪事實或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數據2024年無罪判決率為0.03%,同比下降0.01個百分點,為萬分之三。
可見在法院能取得無罪判決是十分困難的。
4.法院判決有罪(包括實刑和緩刑)。
實踐中,取保候審后法院判決有罪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且根據實踐經驗取保候審后判處緩刑的幾率還是比較大的,應當努力爭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72條
適用緩刑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再犯罪進去會被判的更重嗎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一般會被判刑,而且行為人已交納保證金的,會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如果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了判實刑的多嗎
取保了被判實刑的情況不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很輕的刑罰,或者可能不會被判刑,公安機關并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向檢察機關提起批準逮捕。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之后,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但是實踐中大部分取保成功的案件,由于情節輕微或者根本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的偵查力度都很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以下兩種原因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后仍被判處實刑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懷孕婦女,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因為這兩種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是因為身體原因才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罪行情節輕微或者根本不構成犯罪。
一、取保候審后判實刑幾率有多大
關于取保候審后判實刑幾率的問題,兩者并沒有互證關系,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給予緩刑,主要還是依據其刑事處罰是否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否有悔罪表現,同時,對于多次犯案的犯罪分子也不會給予緩刑處理。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嚴格說來,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與能否判緩刑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允許辦理了取保的,一般都是判處緩刑、拘役或管制,但不絕對。如果要判處監禁刑罰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會辦理取保。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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