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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該怎么處理醫療糾紛(醫院怎么處理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2024.01.11 958人閱讀
導讀:

寵物醫院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醫院遇到醫療糾紛應當采取協商、調解、訴訟方式處理。患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孩子在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一、醫方被起訴后應做的應訴準備1、收到患方的起訴狀時,須冷靜處之。通過解決爭議,是人們法律意識提高、法制健全的標志。因此,醫療機構不要害怕打官司,通過訴訟,可以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增加防范手段,同時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通過研究原告的起訴狀,可以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了解對方的觀點和對有關事實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礎上,應開始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含衛生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尤其注意對病歷資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關的X光片、化驗單、報告單、病理資料等,在此基礎上制訂訴訟策略。訴訟策略的制訂將直接影響訴訟的進程和訴訟結果,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2、認真對待答辯狀。對于答辯狀內容應特別斟酌,不應輕易承認原告提出的事實,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74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除非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二、法庭審理程序1、法庭質證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2、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司法鑒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了需鑒定的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市、省級醫學會己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中華醫學會或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權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臨床醫學)鑒定。委員會并非唯一有資格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機構,如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皖南醫學院等均有司法鑒定資格。(2)司法鑒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托鑒定時,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鑒定。(3)司法鑒定申請。申請鑒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并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4)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5)鑒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鑒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鑒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托鑒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鑒定事項相符,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過程的說明,是否有明確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鑒定書是否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證明材料。(6)客觀對待司法鑒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鑒定并非總是不利于醫院。如石家莊“左腎丟失案”。3、訴訟證據的收集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4、關于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于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于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于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于患者!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現在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2016年2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介紹,2015年在總的診療人次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的數量繼續下降,嚴重的傷醫和醫鬧事件總體趨勢是減少的。據初步統計,在2015年是全國人民調解的處理糾紛是7.1

如何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

一、防范方法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

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范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二、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擴展資料

醫療糾紛法律法規: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國務院制定本條例,從制度層面推進醫療糾紛的依法預防和妥善處理,著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并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條例》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尸檢報告、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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