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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怎么去保護小股東的合法權利

2024.01.11 388人閱讀
導讀:這一規定將股東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所要求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比率由四分之一降低到十分之一,這能夠鼓勵中小股東積極地行使其權利,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單獨或聯合起來請求召開股東會,表達自己的意愿,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來,為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條件和便利,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市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如何體現?

一、 公司法 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如何體現? 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體現在: 第一、擴展增加了股東的知情權。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 、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又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報告。 這些規定是公司中處于“相對缺乏話語權” 的中小股東對公司的內部事務有充分的了解,獲得有關公司經營狀況、公司股權結構、公司經營決策等方面的充足的信息,使其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去,有效的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補充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新《公司法》第四條規東: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工資 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的除外。 這一規定為股東取得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據,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大股東以公司發展等為借口不予分配股利,而私下將利潤占為己有的行為,從而保障中小股東的資產受益權。 第三、強化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開請求權。新《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這一規定將股東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所要求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比率由四分之一降低到十分之一,這能夠鼓勵中小股東積極地行使其權利,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單獨或聯合起來請求召開股東會,表達自己的意愿,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來,為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條件和便利。 第四、增加股東提案權。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市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這一規定有利于中小股東單個或通過聯合,將有關公司或自身利益的一些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通過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的方式,將自己的意思向股東大會表達,以期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為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實現公司管理中的制約平衡創造了條件。 綜上所述,在比較大的公司里通常都是個別股東會因為最初投入的資本相對較多而在公司內部獲得了更多的權利,甚至在平時的公司事項上有了私人決定而不顧其他股東權益的現象,此時對于中小股東而言只有通過法律的保護才能不會遭受損失。

公司法關于股權權益的規定是什么?

只要是與公司有關的所有事項必須交給 公司法 來進行規范才能夠保證不會出現混亂的秩序,但其規定內容中也存在著許多與公民和股東密切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公司的股東股權權益方面更是作出了詳盡的規定。那么,公司法關于股權權益的規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關于股權權益的規定是什么? 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主要體現在賦予了股東更多權利,股東通過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1.對公司提供擔保的表決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這實際上是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如果讓所有股東都參與表決,由于被擔保股東所占份額較大,因此,表決將流于形式。只有這樣讓中小股東的意志得到體現,從而能夠保護他們的權利。 2.請求撤銷權。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不僅是對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賦予股東監督相關會議的召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3.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從“實繳”到“認繳”,從“一步到位”到“分期繳納”,從分行業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到統一降為3萬元,這些變化都為投資者設立公司,成為股東放低了標準,為更多人提供了創業機會。 4.查閱權。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賦予了股東對相關資料的查閱權,事實上是 股東知情權 的一種體現,也有利于公司規范自身的行為。當然,股東行使本項權利時,需有正當的理由并遵循合法的程序。 5.享受分紅的權利和認繳新出資的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明確了股東分紅和認繳新出資的依據。 6.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對股東表決形式的改革,為股東行使權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東對該項權利的行使。 7.提起臨時股東會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將可以提起臨時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的份額,由1/4變為1/10,更有力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他們的單薄但有力的聲音能夠放送出來,得到決策者們更多的關注。 8.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權利。第四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后者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 。這是一條非常突出的規定,它不僅賦予股東在特殊情況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權利,更是彌補了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所可能出現的紕漏。 9.一人公司的設立。第五十八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一人公司,既是對新法頒布前存在許多實質為一人公司的混亂狀況的確定,也降低了進入公司的門檻。 10.股東轉讓股權。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總的來說,股東在為公司的成立付出了資本的投入之后就應當在股權的基礎上獲得其應得的權益,而實際中的確存在很多公司侵犯股權權益的現象而急需公司法加以解決,而股東也可以通過 委托律師 訴訟 維權。

小股東權益的公司法救濟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1、完善股東的知情權,對董事、監事的質詢權,強制控股股東披露其與公司的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使小股東能對其進行監督。2、強化董事的義務與責任,規定董事不履行義務的救濟措施,董事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重大過失損害小股東權益應對小股東承擔賠償責任。3、強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規定經理不履行維護小股東權益義務的救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和投資保護是什么?

一、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原《公司法》也有對中小 股東權利 的保護條款,但是過于簡陋。例如股東表決實行“一股一票”和“資本多數決定”的制度,這確立了股權平等的原則,但是對于大股東行使表決權未作任何限制,大股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表決權實施對公司的控制,形成了事實上大小股東在參與公司決策方面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改變了這種狀況,加強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第一,規定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但是上述規定的股東或者受上述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增加了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即每一表決權的股份都擁有與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累積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監事選舉,有機會把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選進董事會、監事會,增加了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 第三,增加了有限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在特定情形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一般來說,基于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資金,否則就是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但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封閉性,其出資轉讓受諸多限制,他沒有辦法像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東那樣可以方便地通過轉讓股份而退出公司,當公司出現僵局后中小股東權益難以保障。對此,新《公司法》第75條列舉了3種情形,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而且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四,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公司和自身權益,改變了原《公司法》第111條的尷尬處境,為司法機關處理該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這種重視中小股東權益的立法傾向,糾正了原《公司法》要滿足國企改革需要所導致的偏差,使之回到公司法應有的意義上來。 二、提高 債權人 的地位 一直以來,債權人的地位較為尷尬。過去,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使得有些股東恣意妄為,通過財務杠桿、關聯交易謀取私人利益,使債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這項“刺穿公司面紗”的機制成為債權人打擊股東欺詐與不當行為的有效手段,對公司的控制者具有強烈的威懾作用。同時,第215條規定,公司違反《公司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 罰金 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提高了債權人的地位。 三、賦予股東更多的權利 新《公司法》增加、細化了許多有關股東權利的規定: 第一,知情權。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第146條規定, 上市公司 必須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股東大會召集權。新《公司法》第41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第102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提案權。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項規定使得少數股東得以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有助于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以免其消極被動地議事、表決而淪為陪坐及受氣者。 第四,質詢權。新《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第五,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新《公司法》第75條和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第一,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新《公司法》第20條引進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第三,禁止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回避表決。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建立投資者(股東)權益司法救濟機制 第一,建立股東直接訴訟制度。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新《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又稱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了解法律,會提升自己的知識,讓自己更好的在公司做一些的工作,得到更好的未來,公司法和投資保護是什么?了解過后,也就能更清楚地知道一些我們所做的應不應該,合不合理,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更好的創造出一個的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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