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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不配合怎么辦(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2024.01.10 246人閱讀
導讀:

股東轉股份其它股東不同意怎么辦呢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不影響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股東不配合

法律分析:畢竟股權轉讓需要變更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實踐中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全體股東簽字的股東決議和章程修正案,如果其他股東不配合,不在股東決議上簽字更不去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遇到這種情況該需要積極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不配合怎么辦

法律主觀:

股東向公司內的其他股東轉讓股權,那么轉讓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的,股東可以自己決定要轉讓給哪個股東,以及轉讓多少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轉讓股權的股東應該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三十日內答復: (1)在三十日內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此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3)如果過半數不同轉讓的,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該股權的,應當視為同意轉讓,應當配合該 股權轉讓 行為。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變更股東不配合怎么辦

股權變更股東不配合的解決措施有:

1、協商。如果法人不配合變更,首先當然是能協商得盡可能的去協商,不然的話,他經手的很多事情都不給公司交代,很容易造成公司損失。所以先盡可能的去協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法人心甘情愿的去配合;

2、免去其職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經理是由股東大會選舉,聘任產生的。如果說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變更,我們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免去其職務。

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免去舊的法定代表人職務之后,擬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股東會召開完畢之后,相關股東簽署,股東會決定書;

5、簽署好股東會決定書之后,填寫變更法定代表人相關申請表,新選舉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6、寫好相關申請表并簽名之后,攜帶公司的相關證件去工商,申請變更股東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變更小股東不配合怎么辦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小股東不配合的解決措施有:

1、購買其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其股權的變更;

2、認為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可以起訴。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不配合股權轉讓怎么辦?

當股東不配合股權轉讓時,解決方案通常取決于公司章程、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應對措施:

1. 協商解決:首先,可以嘗試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進行協商和溝通,了解他們的意見和顧慮,并尋求達成共識的方式。可能需要就股權轉讓的理由、對價、利益保障等問題進行交流和談判,爭取對方的理解和支持。

2. 尋求法律支持: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咨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了解法律上的權益和權力。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相關法律法規等,確定自己的權利和合法途徑。

3. 解散公司:如果股東間的分歧無法解決,可能需要考慮解散公司的選項。這可能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法庭的介入,需要依法處理公司的資產、債務和其他事項。

請注意,具體的解決方案可能因國家、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建議在面臨此類問題時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咨詢,以確保合法權益的保護。

如果父母的股份要轉給女兒,但有一個股東不同意,可以按照上述提到的步驟進行處理。同時,需要參考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和法律規定,評估可能的解決方案并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最終的結果將取決于法律程序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及法庭的判決。

股權變更小股東不配合如何辦

可按以下兩個方式解決:1、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可以訴諸法律。股權轉讓糾紛主要分為對內和對外股權轉讓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是否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一、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1、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決的方法,具體如下:

(1)轉讓股權的人可以先與股東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可以尋求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解決。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轉讓股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股東轉讓股權糾紛的訴訟流程,具體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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