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嗎(工傷賠償是用人單位賠償嗎)
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后被開除還需要員工經濟補償嗎?
給公司造成損失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出現的情形一般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或在法律特定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是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
給公司造成損失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出現的情形一般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或在法律特定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是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
一、給公司造成損失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給公司造成損失被辭退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視為造成公司損失,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公司裁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裁員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可以協商嗎
可以。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是多少經濟補償金,而單位希望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辭職要賠償單位損失嗎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用人單位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離職三十天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致使勞動者主動離職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對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法律主觀:
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馬上辭職 需不需要賠償給公司
法律主觀:
員工辭職賠償用人單位的原因有違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因個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形。勞動者在不違法約定或合法辭職的情形下,不必賠償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主觀:
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 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員工離職需要賠償公司嗎
一、員工離職需要賠償公司嗎
1、要求職工對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具體如下:
(1)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2)必須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損失的事實;
(3)員工辭職,公司有過錯的,應當賠錢,支付經濟補償;
(4)公司無過錯,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么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口頭與直屬上司溝通離職事項并于結束后遞交正式辭職信;
2、整理手頭上未完成的工作、過往的工作材料及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與崗位接任者做好工作交接;
3、走正式離職辦理流程,由各相關部門審批簽字,并領取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