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男方不同意,法院會判離婚嗎
老婆起訴我離婚我不同意能離掉嗎
老婆起訴離婚我不同意是否能離掉,具體如下: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是否可以離掉要看是否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是會準予離婚的。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上所述,女方提起訴訟離婚,男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是否會準予離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訴訟離婚,男方不同意,會自動離婚嗎?
在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女方如果堅持不肯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是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的,判決后6個月男方才能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的。一方堅持的話,早晚都會離的,只是時間問題。
一、女方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
女方想要離婚,男方不同意并不影響女方去法院起訴離婚。當然如果男方在離婚訴訟中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第一次訴訟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女方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想要法院判決離婚,就必須舉證證實夫妻感情已破裂。
二、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進行判離嗎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不一定會判離。法院判離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經調解也不能挽回夫妻關系。而女方不同意男方起訴離婚跟夫妻最后是否離婚沒有必然聯系,只要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就不會判決離婚。
三、如果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
如果離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會判決離婚。沒有破裂,則不準離婚。若存在法定情形的,法院也會判決予以離婚。若第一次起訴未判決離婚,需要間隔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并且若沒有新的事實與理由,法院不會予以受理。
【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假如老婆要離婚,男方不同意,在什么條件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另一方重婚罪或與別人不因夫婦為名同居生活;另一方執行家暴或凌虐、猥褻兒童罪;另一方有賭錢、吸食毒品等不良習慣,通過勸說后依然不變;夫妻兩人兩地分居持續滿兩年;另一方被宣告失蹤,能夠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法:離婚調解,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該簽署書面形式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理應注明彼此自愿離婚的法律行為和對孩子撫養權、資產及其債務處理等事宜協商一致的建議,親身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離異。結婚登記行政機關只對夫妻雙方的離婚申請作形式審查,錯誤情感是不是裂開作實審。充足重視了婚姻法離婚自由的基本準則。
離婚訴訟,夫妻一方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離婚調解并不是離婚訴訟的外置水平,被告方能夠不經過協議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以法院判決書的方法完成離異的目地。
軍人的伴侶規定離異,理應征求士兵允許,可是士兵一方有很大過失的以外。這兒的重婚罪全過程一般是指現役軍官有下列狀況:重婚罪、與別人同居生活、執行家暴、凌虐、猥褻兒童罪、有別的重要過失。女生在懷孕期、分娩后一年內或是終止懷孕后六個月內,男人不可提出離婚;可是,女方提出離婚或是法院以為確實有必需審理男性離異要求的以外。
離婚訴訟的充分標準:有以下情況之一,協商沒用的,應該準許離異;重婚罪或是與別人同居生活;執行家暴或是凌虐、猥褻兒童罪;有賭錢、吸食毒品等陋習知錯不改;因感情不和兩地分居滿二年;別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應該準許離異; 經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彼此又兩地分居滿一年,一方再一次提到離婚訴狀的,應該準許離異。
假如老婆要離婚,男方不同意,什么條件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兩個人從相識到相知,一直到步入婚姻的殿堂,是非常不容易的,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也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遇到了一些特別的事情非要離婚,老婆想離婚,男方不同意,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呢?如果男方有家暴情況,甚至遺棄家庭成員情況,法院會判決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也會判決離婚,接下來跟大家具體說明。1、男方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準予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經常看到這樣的情況,男方有家暴的情況,而且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男方家暴,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這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如果男方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和自己分居滿兩年,或者是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有可能準予離婚,如果男方有一些惡習屢教不改,也可以申請離婚。2、第1次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分居又滿一年,再次提起訴訟,應當準予離婚。
這些法律都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第1次起訴了離婚,但是法院判決不應該離婚,雙方離開之后又分居了一年的時間,這個時候可以再去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在現實的生活中,夫妻兩個人在一起是非常不容易的,有一點矛盾也很正常,如果因為沖動就離婚,最后可能是損人不利己,所以盡量還是先處理矛盾,實在沒有辦法再離婚。總而言之,夫妻之間有矛盾應該想辦法解決,畢竟兩個人在一起非常不容易,如果實在沒有辦法要離婚,男方又不同意,首先男方有家暴或者是虐待的情況,男方與他人同居,男方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男方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可能會被法院判處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離掉嗎?
只要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即可。這是在訴訟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判離的法定標準。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之一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離掉嗎?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多久能判
一方不同意離婚從起訴到離婚最快三個月作出判決。適用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立案到起訴到判決的時間一般為六個月時間,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從立案到起訴到審結一般是三個月時間。
法律規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但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愿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那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離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離婚訴訟的程序和步驟是:
1、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4、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5、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6、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我是女方我起訴離婚了,今天開庭男方沒同意,那么半年后我再次申請起訴,法院會判嘛?
【楊律觀點】
司法實踐中,沒有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我們稱之為“法定離婚理由”。不論男方還是女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俗稱“第一次起訴離婚”;但是,間隔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俗稱“第二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這樣給人的感覺好像就是,我只要想離婚,不管有無離婚的任何理由,起訴兩次就可以解決。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第二次起訴就可以判決離婚,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少離婚案件第二次起訴仍沒有判決,有的甚至起訴了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才判決離婚。
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楊律分析】
那為什么會出現,第二次起訴仍然沒有判決離婚的情況呢?主要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的,而不是簡單地以起訴離婚的次數來衡量。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相關證據來證實,就有可能再次出現不準予離婚的結果。
下面我們來具體總結一下,能判決離婚的情形。作為起訴離婚的一方,也可以從這些方面去尋找、收集證據,以便能盡快離婚。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方與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被515篇案例引用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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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老婆起訴離婚,我不想離,法官會判離婚嗎
首先,如果當事人不想離婚,應該想辦法挽回自己婚姻,而不應該被動的等待。但是,雖然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想離婚,可以隨時提出離婚。那么,如果當事人不想離婚,可以拒絕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其次,在當事人拒絕對方的的離婚要求后,對方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么,當事人只要提供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那么法院就不會判決雙方離婚,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同時,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