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2、(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3、(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4、(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5、(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7、(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8、(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9、(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0、【法律依據】
11、根據《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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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的犯罪構成
刑訊逼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