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條件是什么(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
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轉移債務的條件是:存在有效的債務;該債務是可以進行轉移的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協商達成了轉移的一致意見;以及債務人轉移債務獲得了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轉移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債務轉移需要的條件:須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債務移轉合同;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即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移轉)的合同;須所承擔(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移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移的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
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
4、須經債權人同意。
擴展資料: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系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債務的轉讓不能有效。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也不能任意拒絕債務的轉移。債務轉移后,從屬權利并不隨之轉移。
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
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適用要約——承諾的規則。所以《合同法》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并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債務轉移
債權債務轉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債務轉移需要的條件:須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債務移轉合同;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即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移轉)的合同;須所承擔(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移需要有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債務轉移需要的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
由于債務的轉移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法律對債務轉讓的條件做了嚴格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條件:(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三)形式要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條件是債權是有效的、債權人要通知債務人等,如果債權人不通知債務人的,該行為對債務人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務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
1、轉讓的債務具有法律效力;
2、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3、債務人轉讓債務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4、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個人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一、 個人債務 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 債權人 同意 《 合同法 》第84條:“ 債務人 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 債務轉讓 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 債務轉讓協議 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 要約 、承諾的規則。 (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 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 債務 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后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 二、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 債務承擔 ,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 債務轉移 主要有以下實質: (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原債務關系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系,共為連帶債務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有時對 債權債務 的實現來說更方便,然而生活中雖然轉讓債務的也不少,卻很多因為 法律知識 的缺乏導致在轉讓時犯一些錯誤。債務的轉讓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雖然對債務人來說極其便利,但是義務的轉讓都關系著權利人的權利實現,因此必須嚴格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