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花園內摔傷,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業主在小區摔傷物業要擔責嗎
業主在小區摔傷物業會擔一定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盡職盡責履行管理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導致業主遭受人身損害,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業主損失。但是,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摔倒了,物業公司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擔責。
一、物業管理責任與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要履行的義務有:
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②接受業委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委會審議,并經業委會認可;
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當然,履行一定的義務,也有一定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有:
①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業委會協助管理;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分類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有多種分類,包括: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等。按法律責任的內容不同,一般分為民事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四類。違憲法律責任不在物業管理法律責任范圍。各種法律責任可以單獨發生,也可能與其他法律責任同時發生,換言之,一種違法行為不一定只承擔一種法律責任,許多場合,違法行為人要承擔兩種以上法律責任,即出現所謂法律責任復合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在小區滑倒摔傷要物業賠償怎么辦
1、業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摔倒,自己走路不小心滑倒,被他人或車輛碰倒、絆倒、撞倒,或躲避他人、車輛過程中摔倒等,需要業主自己承擔責任。
2、業主由于物業公司未盡到維護小區安全管理職責而摔傷,就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在小區里摔傷,物業是否該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是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但如果物業公司在此過程中并無過錯,就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擔責,物業公司也無需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物業是否有責任分情況:
1、是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缺失而導致當事人受傷,物業管理公司就要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1)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一項基本內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履行保潔義務,為業主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小區環境,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視線良好情況下,就是自己的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業主在小區內摔倒物業是否有責任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業主造成的摔倒,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如果是設施問題,由物業負責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業主在小區內摔倒物業是否有責任
【法律分析】
1.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業主造成的摔倒,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如果是設施問題,由物業負責的。2.面進行除雪除冰等義務,業主由于物業公司未盡到義務而摔傷,可以依法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無約定的,一般來說業主索賠缺少法律依據。3.業主在小區公共區域受到傷害,物業未能及時報警,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沒有及時注意,導致損害后果產生的,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若因物業的管理未到位,如未及時清理雜物、對公共設備進行修復造成居民人身損害的,物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業主在小區內摔倒物業是否有責任
一、業主在小區內摔倒物業是否有責任
1、業主在小區內摔倒如果是由于小區內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所導致業主摔倒的,則物業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小區內的道路設施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則業主摔倒不歸物業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二、在小區摔傷投訴物業的方法:
1、物業前臺電話投訴;
2、親自到物業前臺投訴;
3、親自到物業經理室投訴;
4、打電話或者直接到社區反饋情況,順便投訴物業不作為;
5、打12345市長熱線,最終投訴單子會指派到社區及街道的責任部門;
6、根據相關問題書面報告用郵政快遞郵寄給相關區市及主管部門。
在小區里摔傷了可以向物業索賠嗎?
對于在小區內摔傷了的情況,如果確定是因為物管公司的管理缺失而導致當事人受傷,那么物業管理公司就要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當事人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要相應的賠償,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進行賠償,那么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小區里面發生受傷的情形,并不是說只要是在小區里面受了傷,物業管理公司就要做出賠償,這個是要分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是相關的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達到和業主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上面的相關約定,因為物業管理上面的缺失,而導致了業主的人身安全或者是財物受到侵害的,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在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一般都會規定有給業主提供安全保障的條例,既然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提到了相關的保障條例,那么相關的物業管理公司就應該按照保障條例來作出相關的保障措施,通過保障措施來保護物業管理公司的管轄范圍之內的業主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的保障措施做得不到位,也就證明物業管理公司在保證業主安全這方面存在相當大的漏洞,在沒有及時進行彌補的情況下,最終導致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了損失,那么在法律上面就會認定為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護業主的法律責任,對于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業主,物業管理公司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