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保護自己權利的方法有哪些
【楚雄注冊公司】開辦公司巧妙設計公司章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很多時候,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疏忽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所以中小股東常常會受到大股東的牽制,其實曼德企服認為,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就可以讓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選舉采用累積投票制。
根據公司法,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由公司自由選擇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保護小股東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采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
二、通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法律未明確規定。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知悉公司情況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權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可以有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又規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進行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要求往往被大股東以此理由而拒絕。
三、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組成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數和條件。職工代表作為董事和監事,看起來與小股東沒有關系,但是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獨斷專行。
四、在章程中爭取有利于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為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因此,可以同時約定股東會、董事會參會人員中小股東到會人數和比例,低于規定人數和比例的,不得召開會議,以此促進表決結果更有利于保護小股東的正當利益。
五、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法律規定中,第一次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一。
公司法又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當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應當明確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條件和損失的計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約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為了限制和清除因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可以考慮在章程中爭取約定控股股東負有如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
第一,在股東大會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證小股東股東權的行使。
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應當維護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思作出決議,但是,應當確保公司的決議不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七、在董事、監事提名、選舉方法和對不稱職董事、監事的更換中爭取設置對小股東有利的制度。
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小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在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名單中的比例。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爭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請求。可以在章程中爭取規定,對董事、監事不適任的,股東都有權提出解除建議,而董事、監事應當有明確的職責。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在章程中確定辭任的條件和程序。
八、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了在向其他企業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上股東表決權將受限制,但是對于其他情況下的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并沒有限制。這對小股東來說非常危險。比如,在除擔保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中,對于關聯方的表決權不加以限制,就會損害非關聯方的權益,而往往作出決定的都是控股股東。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所有的關聯交易中的關聯股東沒有表決權。在決定有關董事、監事報酬事項的時候,關聯股東如果是董事和監事,表決權也應受限制。
對公司相互持股情況下的股份表決權也應進行限制,比如可以約定子公司對母公司沒有表決權。為了排除控股股東利用相互持股損害小股東利益,也可以爭取在章程中約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九、擴大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發生僵局、大股東攫取和濫用公司資產和剝奪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權以及股東個人原因難以繼續合作的情況出現時,處于困境的小股東仍無法退出公司。
因此,在章程中,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條件作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出現大股東擅自決策造成公司財產、信譽受到一定損失,或者大股東嚴重侵犯小股東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等情況時,小股東有權退出公司。在協商不成時可以約定向法院起訴。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的退股價格應由退股股東和股權受讓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委托相關機構評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這些約定,使小股東退股易于操作。
十、爭取董事長和經理分設。
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獨大和絕大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大股東和控股股東往往在公司董事會中占大多數,董事長常常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擔任。如果董事長和經理再由一人擔任,將造成決策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小股東均失去說話的權利。小股東可以爭取經理職位,也可以建議經理外聘,至少應杜絕目前許多公司兩職位由一人擔任的情況。
十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實行委托書征集制度,完善小股東的委托投票權。
借助于委托書征集制度,分散的股東可以統一行使其表決權,有利于保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大股東專斷和濫用權利。
十二、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
在章程中約定當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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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并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于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癥結還是應該歸因于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于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愿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系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于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占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于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并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征,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征,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占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并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于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并不一定感興趣,習慣于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后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蕩,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并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蕩,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