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查人員追究錯案責任包括哪些
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是《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錯案是指檢察官在行使職權、辦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追究錯案責任的范圍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具體規定。
第三條 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造成錯案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
第四條 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錯案性質及責任人員。
第五條 追究錯案責任實行責任與處分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受委托執法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在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過錯。第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同時需要追究責任人員紀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不得以過錯責任追究代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第六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具體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照有關管理權限實施。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人員和受行政機關委托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過錯行為 以致造成行政權利享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紀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
責任制的制定比較規范,內容也比較全面。各地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部門長期以來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所涉及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條款。
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作為或不作為的違反過錯行為的立案、調查、決定、執行等幾個環節進行認真的反復的整理。
法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
法律主觀:
如是 一審 案件當事人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獲 國家賠償 。 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原則; (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原則; (三)依法審查,依程序確認原則; (四)責任自負,罰當其過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法官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等7種情形致錯案將終身追究。在法官、合議庭、審委會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上,意見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意見》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是哪些?
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有調離、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應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在職工作人員,根據其應負責任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應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二)應給予黨政紀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三)涉嫌犯罪的,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