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能扣工資嗎(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能扣工資嗎)
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主觀: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賠償。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作為賠償,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給公司造成損失扣工資違法嗎
法律分析: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單位因員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把員工的工資全額扣除,這是違法的。 經濟損失如果是從工資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是否能扣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員工犯錯導致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需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不需要賠償。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犯錯公司扣除全部工資是否違法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犯錯是經常發生的事情,而有些用人單位會對犯錯的員工給予一定的處罰,扣工資、資金、開除的處罰都有,那么員工犯錯公司扣除全部工資是不是違法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員工犯錯公司扣除全部工資是否違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犯錯后公司扣除全部工資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員工犯錯造成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沒完成工作任務能扣工資嗎
按一般常理,員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那么公司扣點工資看似無可厚非,但實際上是在損害員工的勞動權益。我國法律并不反對公司扣減員工工資,但是以員工沒完成工作任務就扣工資不是支持的唯一條件。
為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上規定員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公司可以扣減其工資。所以,要是本來是因為公司自身提供的條件,或是公司給制定的工作任務根本不符合常理的,那么就不該扣減員工工資。
而且,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在扣除后剩余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不過,現在很多公司還是會為了剝削勞動力,制定較高的工作任務等,導致底下的員工根本沒辦法完成工作任務。要是符合這種情況的,就要積極收集證據,然后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員工就公司克扣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驟來:
1、需要準備好如下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員工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犯錯后公司扣除全部工資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員工犯錯造成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
一、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
1、員工造成公司損失的處理方法是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業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公司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根據勞動法規定處罰
法律主觀:
公司無權罰款,但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扣工資,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罰款是強制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貨幣而使其遭受一定經濟利益損失的處罰形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