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職直接走單位如何處理? 員工不辭職就離開公司



員工不辭職直接走單位如何處理, 員工不辭職就離開公司
員工不辭職直接走單位如何處理, 員工不辭職就離開公司
如果離職時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會面臨以下幾種可能的后果: 合同違約。如果員工直接離職未經過公司同意,就屬于違約行為,公司有權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員工的責任,如索賠違約金等。 影響個人信用。
法律主觀: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自離,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沒有辦法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需要勞動者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人,影響再次就業。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批準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走人的,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未批準的,也可以離職的。員工如果沒有辭職就走人的話那么單位并不是自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而且是按照曠工處理的。
法律分析:不辭職直接走人的后果有很多,主要是: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于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不簽署勞動合同和不給工資都是可以主張公司經濟賠償的。首先要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勞動者沒打辭職報告,直接走人的,工資是能拿到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沒簽勞動合同直接走了還有工資。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應及時足額支付。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就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的,不要隨時走人,放棄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辭而別,單位可追究違紀職工的法律責任。當員工不辭而別后,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應的證據,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2、單位處理不辭而別的員工的辦法:不辭而別是典型的違紀行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二是追究違紀職工的法律責任。
3、實際操作時,首先由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限期回單位,在職工逾期不歸的情況下可按自動離職或曠工做出處理決定。其次,用人單位必須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職工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