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內(nèi)的自殺事故怎樣劃分責任
學生自殺學校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學生是成年人,因個人原因自殺,根據(jù)學院是否履行了自己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之處的是無法律責任,如果學院沒有發(fā)現(xiàn)或發(fā)現(xiàn)了沒有采取措施,那么學校是要負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里自殺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里自殺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
1、發(fā)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教助受傷害學生,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發(fā)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情況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區(qū)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區(qū)教育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區(qū)政府和市教育局報告;
3、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領導匯報后,迅速組織或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及人員趕赴現(xiàn)場指導協(xié)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數(shù)學秩序;
4、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妥善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5、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區(qū)教育局。重大傷死事故的處理結果,區(qū)教育局書面報告區(qū)政府和市教育局。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自殺了,學校有責任嗎?
根據(jù)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學生自殺的,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哪些情況下學校要對學生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jù)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學生自殺的,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
學生死在學校,學校有責任嗎
法律主觀:
對于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有責任賠償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法律意見】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認定很多人認為校方責任險只要傷害事件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 學校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而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賠付。就像乘長途車一樣, 乘客買了車票和交通意外保險, 上了車后發(fā)生了人身安全, 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責任。在實務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要視情況而定。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中關于“校方責任保險基本范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校方責任險實行的是 過錯責任 賠償原則,索賠的范疇只是在校方有過錯責任的情形下才生效。校方責任險有一些免責規(guī)定:學校的故意行為;學校默許或放任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學校統(tǒng)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如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住校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以及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假期中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到校活動期間等超出學校管理范圍的時間或空間發(fā)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之外。還有由于學生自傷自殺、學生突發(fā)疾病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之外。所以在本文開始所述的大學生在學校自殺身亡此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 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中生在學校跳樓責任怎么劃分
在學校墜樓的責任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具體如下:
1.如果學生墜樓是個人原因導致,學校也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那么責任由學生自己承擔;
2.如果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話就要對學生的傷亡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話,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身在校內(nèi),校方有義務對其活動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有義務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但學校不用負全責,會根據(jù)自殺事件的主觀程度來劃分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guī)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學生在學校受傷怎么報保險
學生在學校受傷后想要報銷意外險的,應當先聯(lián)系所承保的保險機構,根據(jù)對方的要求提供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