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代書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代書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法律分析:由子女替代書寫的遺囑是沒效的。子女替父母寫遺囑屬于代書遺囑,除遺囑的實質要件外,還須滿足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不滿足形式要件,即使符合實質要件,遺囑依然無效。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成為遺產見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1、如果代書遺囑內容與事實不符,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除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外還要具備遺囑有效的一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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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屬于改變立遺囑人的意志。
不一致怎么證明是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
是代表立遺囑人的意志,才屬于代書,不一致怎么叫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
代書人應先和立遺囑人,交流、溝通,了解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代書后,應念給立遺囑人聽,是否屬實。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