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行政法基本原則及其內容(論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原則
行政法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以及權責統一原則。
更為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范圍: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第四條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行政法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合法行政原則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行政制度上的體現和延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性。
憲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就從根本法上解決了國家行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職權。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絕對、消極和機械的公法原則。為適應時代變遷和行政職能變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則不斷得到新的解釋。從歷史發展看,我國的行政法制度尚處于發展進程中的初級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我國法律在規范行政活動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強。
我國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
(1)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系上:第一,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并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更為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3、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
(1)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2)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
(3)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一、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
(2)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貿易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被認為是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形式。
5、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原則
(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要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強制執行手段,用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優益權,保證政令有效。
(2)行政責任。是指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權責統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行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行政法基本原則定義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質和具體制度規則內在聯系的共同性規則?;驹瓌t的作用主要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指導行政法的統一適用和解釋,彌補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則主要有兩種來源:一是國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二是行政法學理論的闡述。法學理論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闡述注重反映人們對一般規律的認識,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差異,法學著作對基本原則的表述會有所不同。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吸收理論研究的成果,因此,這兩種來源會在一定程度達達到統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什么?該如何去理解?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質和具體制度規則內在聯系的共同性規則?;驹瓌t的作用主要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指導行政法的統一適用和解釋,彌補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則主要有兩種來源:一是國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二是行政法學理論的闡述。法學理論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闡述注重反映人們對一般規律的認識,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差異,法學著作對基本原則的表述會有所不同。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吸收理論研究的成果,因此,這兩種來源會在一定程度達達到統一。
擴展資料
行政法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幾個: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合法行政原則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行政制度上的體現和延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性。
《憲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就從根本法上解決了國家行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職權。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絕對、消極和機械的公法原則。為適應時代變遷和行政職能變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則不斷得到新的解釋。從歷史發展看,我國的行政法制度尚處于發展進程中的初級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我國法律在規范行政活動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強。
我國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
1、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系上:第一,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并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更為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3、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
1、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2、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
3、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
2、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貿易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被認為是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形式。
5、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
1、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原則
簡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簡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準則。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
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
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
(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
(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基礎性規范”,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范。
(2)行政法的基游激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并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的規范。
(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普通性規范,它對行政關系進行整體的宏觀的調整、規范。
(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導、調整整個虛磨團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行差橘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坦斗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做巧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二、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法的特征如下:
1、行政關系復雜多變;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與其他部門法由于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純信鍵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二、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法的特征如下:
1、行政關系復雜多變;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與其他部門法由于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1、合法行政原則;2、合理行政原則;3、程序正當原則;4、高效便民原則;5、權責一致原則。 對于行政法,比較普遍的觀點是,行政法可以描述但不可定義。從描述的角度來講,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主體及職權、行為及程序、違法及責任和救濟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進一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大致包括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程序法,規定法院、訴訟當事及其他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是有關程序規范的總和。而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及相對一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所以,二規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也有一定的聯系。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都屬于程序法,都是保證行政實體法正確實施的手段。但適用的主體不同,所處的階段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