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什么(簡述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締結合同的自由
(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三)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自由
(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簡述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
【答案】: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愿原則又稱為合同自由原則,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有自愿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而進行協商以及自主選擇合同相對當事人的自由;
(2)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當事人自愿協商合同條款;
(3)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當事人有自愿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4)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創設合同類型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則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合同自由原則包括:合同締約的自由:即每個當事人應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強行訂制。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與何人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
民法典合同自由原則
法律分析:指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怎樣締結合同具體條款的自由,從自由決定合同內容上說,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商,改變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同時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之處,訂立無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違背了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將被宣告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論述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法律規定的合同自由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基于自愿,與他人自由協商,決定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其意志調整他們相互間的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相關法律中的合同自由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經完成,合同宣告成立,當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質上就是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其意志調整他們相互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合同自由原則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第一:締結合同的自由。指締結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約,此種自由是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享有締結合同的自由,也就談不上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問題。
第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指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與任何人訂立合同,或者說自由決定訂立合同。此種自由通常可能包括在締結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與其分立。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前提是必須要有自由競爭。例如:在現代社會某些公用事業服務領域不存在競爭,公用事業組織利用其壟斷地位,以標準方式從事交易時,消費者別無選擇,也就是說他們很難享有選擇訂約伙伴的自由,但他們畢竟享有訂立契約的自由,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選擇締約伙伴的自由和締結合同的自由還是有區別的,也正是這種區別,使我們看到,要真正實現該項自由,必須以市場交易中有大量的參與主體為前提。因此,這項自由能否在市場交易中實現,關鍵在于有一個充分的完全競爭市場的存在。
第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指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怎樣締結合同具體條款的自由,從自由決定合同內容上說,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商,改變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同時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之處,訂立無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違背了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將被宣告無效
第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指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后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締結合同的自由和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既然當事人可以自由締結合同,當然也可以協商自由解除合同。當事人可能決定合同的內容,同樣也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的內容。因此,變更和解除合同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組成部分。
第五: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締結合同形式有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權爭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1)古代法律首先十分重視合同締結形式和程序,如**馬法對買賣合同的方式做了具體規定,被稱為“曼兮帕蓄”;2)近代法律則崇尚形式自由,隨著經濟生活節奏化的快速發展,現代民法典越來越注意形式的簡化,實用,便捷,經濟,從而在合同方式的選擇上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第六: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爭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一方違約后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責任。
第七:選擇裁判的自由。指契約當事人有選擇仲裁或訴訟解決契約爭議的自由,換言之,對于契約爭議締結者有依約定排除法院司法管轄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的內容中,一般要包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此種條款就是對于是否申請仲裁,排除司法管轄的約定,在選擇仲裁后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合意,選擇適用的法律。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爭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的自由原則包括哪些
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一般包括:1、強制性締約,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2、格式合同制度;3、附隨義務,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