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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效益不好辭退員工(公司因效益不好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2023.12.26 39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于非過失性辭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為效益不好裁員怎么補償

公司因為效益不好裁員補償方法如下:

企業效益不好辭退員工應當給付員工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退的條件有: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公司效益不好,是可以申請裁員的,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按照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因業績不好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怎么說

法律主觀:

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屬于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非過失性辭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過失性辭退,公司不需要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因為效益不好辭退我怎么補償

一、單位效益不好辭退職工怎么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就是如果單位想要辭退職工也不是不可以,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這個是法律規定不可以違反的。以上這些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單位突然辭退員工說效益不好可以嗎?

當用人單位效益不好的情況下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因為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當用人單位出現效益不好的情況下,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即可進行裁員程序的,在進行裁員時也是需要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

一、單位突然辭退員工說效益不好可以嗎?

算經濟型裁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比例超過職工總數10%就需要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但并不一定采納意見),并且向相關部門報告。這里附上法條原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你的描述來推斷,裁員比例應該是超過10%,但沒有提前30天。但是就算抓住這一點的話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讓老板多賠償經濟損失可能性也不大。

二、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

1、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不良口碑傳播會影響企業招聘新人、影響內部團結。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會直接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者促使他創辦類似公司,無形中為自己增加了一個“鐵桿對手”。

2、辭退不當另一個重要的負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內部影響。辭退不當會讓在職員工感到不安全,擔心自己是否也會落到像被辭退者那樣的下場。其他員工很容易把別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進而推測管理者的處事方法和能力,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受,影響公司的凝聚力。許多管理者在辭退普通員工時比較隨意,其實殺雞往往猴會看,因此辭退普通員工也不能絲毫馬虎。

在用人單位經營的過程中出現經營不善或者其他條件時都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需要對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以及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進行溝通,當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可辦理解除手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就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公司效益不好辭退員工有什么補償嗎

公司效益不好辭退員工有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公司辭退不給賠償找以下部門:

(一)通常做法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投訴。

(二)較經濟的做法:

1、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他們來調查。

2、如果他們不來調查的話,就向勞動局申訴,寫出書面材料。

3、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仲裁。

4、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

1、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2、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5、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以業績不好辭退員工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業績不好,不等于其不能勝任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該對其進行調崗或培訓,必須給其工作機會,如果經過調崗或培訓后,員工還是不能勝任,才能辭退。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業績不好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公司以業績不達標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銷售人員業績不達標,如果符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的,單位可以辭退該員工,且無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或者如果符合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但程序要合法,且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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