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購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有效嗎)
買房簽補充協議須知│哪些條款細節不能放過
補充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現實中我們遇到的很多糾紛問題都可以在補充協議里進行約定,那么哪些條款必須約定在補充協議中呢?
補充協議亦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比較重要的一部分,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通常是由開發商單方起草,對開發商而言是有優勢的。因此,購房者應謹防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若是該補充協議加重購房者的責任,減輕開發商的責任或者補充協議中有霸王條款,購房者可以拒簽。如果購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購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顯失公平或欺詐為由,請求法院認定上述補充協議無效或撤銷,亦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
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做不到隨房轉移,即使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辦完,公共維修基金也不會自動轉到買方名下,必須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地點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區縣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
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
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加大違約責任是一房多賣行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惡意行騙的產權人,他可以視高額的違約責任而不顧,拿著購房人的房款揮霍一空然后賣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證買方沒有風險。有了預告登記制度,這種情況就可以被杜絕。
3、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個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為防止合同生效后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前,不動產權利人另行處分該不動產,雙方按合同約定將不動產轉移事項向登記機構進行預先登記,確保受讓方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正式產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可見,賣方如果“一房多賣”,進行預告登記的買方不受任何利益損失。由于預告登記需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之上,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須依雙方的登記申請進行,因此書面約定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4、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解決辦法
買賣二手房需要簽署的法律文件很多,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間合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各份合同的內容有時會出現互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情況,這就需要明確定金合同、居間合同如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以買賣合同為準。而補充協議正是因為買賣合同有缺陷才訂立的,因此補充協議要說明其他合同文本如與補充協議相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5、《售樓書》的重要內容應作為補充協議的組成部分
購房人在購置商品房時,尤其是其購置期房的時候,往往是看了開發商印制的《售樓書》,才決定是否購買。售樓書中往往列明了該樓盤的特點、交通、規劃設計、房型、配套、裝飾、設備等情況。購房人認為《售樓書》是開發商的承諾,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與《售樓書》不一致,大有上當受騙的感覺。實踐中,這類爭議不在少數。
從法律意義來講,《售樓書》是一種要約邀請,是開發商向購房人發出的,請其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才是雙方真正的意識表示,是雙方的承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建議購房人將開發商在樓書中承諾的與其有關的重要內容寫在補充協議中。
6、房屋質量的約定
房屋質量的問題,是購房人入住后與開發商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補充》中約定房屋質量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
購房人應當與開發商約定的內容包括:墻體平直的標準;防水的標準,即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表面裂縫的標準:即開發商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標準:即開發商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承諾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應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等。
7、商品房交付的約定
房屋交付時,履行的手續有:房屋入住通知;鑰匙收條。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提交的資料有:《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該兩書內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實測面積等。
8、違約責任與解除合同的約定
雙方約定:如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所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并約定開發商因其違約行為所應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同時,也可約定開發商限期更正或修復,如在規定的時間內達不到約定的標準,購房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同時約定《合同》解除后的處理辦法,包括開發商應支付給購房人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的方法。
9、產權證取得期限的約定
產權證是認定房屋權屬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常會出現購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后的幾年內,都拿不到產權證,至使產權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因此,約定產權證取得的最后期限十分必要。并同時約定,如到期購房人仍然得不到產權證,購房人有權退房及退房處理辦法的約定。
10、關于不能如期取得貸款的約定
按揭貸款是許多購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開發商往往寫明,如買受人不能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買受人應于接到通知的幾日內付清余額。購房人往往粗心,沒有注意該條款或者因為覺得不能獲得的貸款的風險不大,對該條款沒有重視。
實踐中,因此發生的爭議雖不多,但一旦購房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按照本條約定,購房人必須在幾日內交清全部房款,否則,根據《合同》第七條之規定,購房人就需承擔不能按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時對此條要予以充分注意。
11、關于物業的約定
實踐中,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之間產生的糾紛很多,因此,購房人為保證其入住后權益的維護,也可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物業的有關情況。
新版《合同》中第19條,已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及價格構成內容有所規定,且在附件四里,還有關于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的買賣雙方自由約定。除此之外,購房人還應當與開發商協議約定,前期物業的服務時間,物業權利的限制,物業期限屆滿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物業或重新指定其他物業的相關約定。
null
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0.6%面積誤差不退款,是否合法?
需要多退少補,不合法。
法律分析
房屋面積誤差超出3%,約定處理方式是多退少補的規定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的區別?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
一般我們在購房的時候,都會有一份統一的購房合同,但是購房合同對于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等,所以有些利益,購房者是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當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加上合同補充協議,接下來我們說說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的區別,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有哪些呢?
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的區別
1、買賣之前一種協議
作為開發商在不具備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之前的一種協議,認購書具備擔保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擔保效力。
如果認購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符合協議書約定的生效條件時,該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開發商和購買人均應按照協議書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2、購房合同更加詳細
如果認購書中,對于房屋的房號、面積、價格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做了較為明確的約定,那么認購書可以被看作為一份預先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對于認購書內容做出了更為具體的約定,而如果認購書中沒有約定上述內容,則其只是一份購房意向書,不具備合同性質,也就沒有合同的約束力。
如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應仔細斟酌其中的各項條款,并重點關注關于定金的條款、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及認購書協議的生效、失效時間等內容。
應注意其中有無超出法律、法規范疇的霸王條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
1、關于貸款問題,要約定好當公積金和商業貸款因為銀行或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沒辦法辦理下來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退還首付和定金。
2、要規定好房產證的辦理具體時間,如果超出約定時間,開發商需要擔負什么責任,防止開發商借口拖延辦理房產證,影響購房者的房屋使用權。
3、廣告內容的真實度,對于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廣告宣傳,必須寫進補充協議中,作為將來開發商履行義務的相關依據。
4、房屋面積誤差問題,約定好房屋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等等的合理誤差范圍,是積誤差超過3%的情形需要作出詳細約定。
5、如果是精裝修房,需要約定好具體的裝修標準,不能簡單用高級、進口等模糊不明確的表示,起碼也要規定好具體的品牌、型號、參數等等。
6、如果需要提前繳納物業費用,也必須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好相應的具體數額。還有如果購房者沒有提前購買車位,關于小區的停車費用也需要和開發商盡量提前協商好。
開發商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有霸王條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開發商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合法,關鍵是看該條款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具體規定,如果違反了則無效,如果不違反,雙方又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則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購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有效嗎
合同正文規定: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不超過60日的購房者按日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取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
補充協議改為:逾期不超過30日的購房者按日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取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2、有關開發商逾期交房
補充協議第六條:如出賣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買受人同意給予出賣人三個月的寬展期,同意出賣人在寬展期內具備交付條件并交付房屋而不視為逾期交付。
此外補充協議還規定:買受人逾期收房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日總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收房超過書面通知交房時間六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3、有關產權登記
或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證書的,補充協議卻規定給予開發商三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過后開發商仍不能履行合同的,開發商按日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所有違約金限額不超過房屋總價款1%的金額。
4、其它約定
補充協議最后一段“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針對“新城__”業主馬先生對以上4點合同條款內容提出的異議,質量第三方采訪了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徐進律師,讓他來做權威分析。
律師解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前述合同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需要結合案件證據及調查情況綜合認定。在認定為格式條款的前提下,提供格式條款方未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的,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可以起訴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若同時該格式條款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情形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在商品房買賣場合,合同文本多為開發商提供,存在開發商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簽訂合同時未與購房人協商的條款,即“格式條款”。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也就是說,當買賣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首先應該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為標準進行統一且客觀的解釋;而當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均合理時,考慮到開發商作為條款擬定人,有可能通過預設意義不明確的文字將不合理解釋強加于購房人,此時,應對開發商作出不利的解釋,以維護購房人權益;再者,“非格式條款”是雙方在平等基礎上逐條磋商擬定,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思,所以發生條款沖突時“非格式條款”比“格式條款”優先適用。
同時,《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負有就“格式條款”向購房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注意的義務。徐律師提醒,購房者在簽訂訂金合同之前,可以要求查看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如果合同上存在不利于購房者的條款,請謹慎購買。
案例二:2014年7月份,童先生購買了余杭區眾安•理想灣5幢1單元一套房子,今年7月份,交付收房時他發現戶型反了:按合同規定,應建在進門左手邊的書房和廚房被建到右手邊,按合同應建到進門右手邊的客廳卻被建到左手邊,故拒絕收房。開發商回復:合同上的戶型圖系銷售人員失誤貼錯了,可以進行更換與現房一致的戶型圖,或者走司法途徑申請退房。幾番協商未果,童先生表示不排除走法律途徑維權。
律師解答:戶型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開發商交付的房屋的結構戶型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結構戶型不一致的,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買受人在簽約時明知將來交付的房屋的結構戶型內容,合同戶型圖系疏忽貼錯,則開發商不構成違約。
案例三:眾安•理想灣業主沈先生(化名)向質量第三方爆料稱,他的購房合同特別“奇葩”,記者從合同上看到,其中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明顯寫著“建筑層數地上32層,地下12層”。銷售人員如此粗心大意,不禁讓人懷疑其工作流程是否規范。如此紕漏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我們來聽聽專家怎么說。
律師解答:根據常理可以推斷地下十二層不是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該約定對買賣雙方均無約束力。
徐律師補充說,開發商合同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寫著“地下12層”,從常理推斷應該是銷售人員一時粗心大意導致的,從中不難看出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不規范的現象。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霸王條款怎么辦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霸王條款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違約責任具體:
1、應對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做出明確規定。
2、注明如果在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
3、對于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
4、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業主可自行商議)退還所有業主已交納房款。
綜上所述,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約定不符合購房者利益的問題,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開發商霸王條款合同里附加協議合理延期一年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開發商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有霸王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格式條款出現下列情形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霸王條款就是指以上情形。
購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有哪一些規定
購房 補充協議霸王條款包括: 一、公共收益被占有如:房地產商將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經營使用權據為己有,典型的就是 商品房 外墻廣告、電梯廣告等。 二、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三、未及時簽合同只是買方責任此點限制了購房者日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 商品房買賣合同 》時進行平等協商的機會和權利,也加重了商品房買受人的責任。 四、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五、 違約責任 不對等。 六、 延期交房 都可免責 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物業公司應通過招 投標 方式進入,而不是房地產企業指定。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買房常見霸王條款有哪些
霸王條款一:宣稱并非格式合同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所有合同及相關文件均系買賣雙方充分協商后自愿達成,并非賣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賣方對合同條款保留解釋權并負責解釋。
法律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不是由開發商按有利于自己的解釋處理。
霸王條款二:違約責任不對等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買方如果沒有按時交付房款,必須向賣方支付購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買方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書的,賣方則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開發商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構成顯失公平。購房者可以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并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增加開發商的違約金,減少購房者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三:面積誤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發生誤差時,不予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面積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法律賦予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濟權利,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開發商通過格式條款來排除買受人合同解除權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該權利不得通過約定剝奪。
霸王條款四:共有部分歸開發商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外墻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于出賣方。
法律解析: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已納入分攤面積的公用部位的產權,屬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霸王條款五:虛假廣告宣傳免責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以政府最終審核為準。
法律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霸王條款六:認購定金不退還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 "本簽訂后協議簽訂后,乙方到期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法律解析:
該條款限制了購房者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上就是買房中常見的一些霸王條款以及面對霸王條款,購房者該如何維權的相關解答。買房簽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購房者應該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買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怎么辦
買房補充協議霸王條款購房者可以提出異議,并且進行修改。對于現實生活中,許多購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條款的現狀,購房人可以向工商機關進行申訴,同時向法院主張調整。不論購房超過1年還是未超過1年,購房人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主張調整為對等的違約責任。
什么是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也就是指對原來的購房合同進行更改或是補充,一般情況下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購房補充協議怎么簽?
1、房產證辦理的時間。
一般在合同中都不會體現房產證的辦理時間,如果購房者急于拿到房產證或者是擔心害怕不能及時拿到房產證,那么可以在簽訂的補充協議里面進行房產證辦理時間的約定,如果是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2、交房標準的約定。
購買的如果是全裝房,那么在交房的時候就不會像毛坯房一樣簡單了,全裝修的房子一定要明確交房標準,具體到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顏色等等,盡可能避免模糊詞語,以免開發商偷梁換柱。另外,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購房者要到現場檢驗,簽字確認后再進行覆蓋。
3、公攤面積的誤差處理。
房屋面積在合同中是由提現的,但是對于公攤面積一般合同中是沒有的,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應當約定好公攤的具體數字,并注明公攤的具體位置、面積大小,是對于公攤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如果賣家承諾了贈送的一些面積屬于是公攤的部分,事實上是無效的。
4、保修時間和維修責任。
房屋交易不只只是買完房子就完事了的,由于房屋交易耗時比較長,因此在房屋交付使用時,其配套設施和設備產品的保修期可能已經過了好幾個月,所以應當在補充協議中和開發商約定好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和維修的時限。
5、付款方式變更。
一般買房的時候購房者都會選擇先進行按揭的方式買房,且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已經支付了首付款,那就必須考慮到銀行貸款不能獲得批準通過的情況,因此就應當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好其他處理方式。
6、物業問題的約定。
物業服務在入住之后會經常接觸到,比如物業費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等,都在補充協議上詳細約定好按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但現在一般做法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或者選擇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業主如果不滿意,可在入住后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更換。
7、開發商的其他承諾。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補充協議簽訂事項以外,有的開發商為了促成交易,會承諾給購房者一些優惠,對于這些優惠,不能只是口頭承諾,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將承諾一一寫清楚,并注明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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