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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刑事案件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結果)

2023.12.27 795人閱讀
導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 自訴案件 的期限,被告人未被 羈押 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一、發生刑事案件開完庭后多久下判決書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通常在開庭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下發給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

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開庭后一般是2個月內宣判。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鄭州沒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跡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喊納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

刑事案件庭審后多長時間宣判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 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 自訴案件 的期限,被告人未被 羈押 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相信社會各界,特別是司法機關都希望能夠在犯罪結果沒有形成之前就及時制止,因為有些犯罪活動一旦得逞,社會及受害者為此付出的代價是很慘痛的。不過,專業法律角度上區分兩者犯的時候,都是從兩者的犯罪狀態和構成要件上來判定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發生刑事案件開完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在開庭后20個日內下判決書,通常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加上電子郵箱的形式一起發送給當事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通常在無其他特殊情況下是3個月,如果案件影響范圍大涉及面廣,可以延期兩個月。

一、發生刑事案件開完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通常在開庭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下發給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刑事案件開庭后20天以內會下判決書,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開庭后3個月以內宣判,如果案件復雜可延期2個月,刑事案件有三個主要的偵查程序,分別是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不同階段的的審查時間不同。

法院審理案件多長時間宣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民事案件來說,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開庭之后六個月內宣判;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開庭之后三個月內宣判。

對于刑事案件來說,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開庭之后一個月內宣判;一審建議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開庭之后二十日之內宣判。二審的上訴又或者是抗訴案件,開庭之后一個月內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后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下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如下:

1、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

2、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4、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一、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宣判

1、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時間限制。拘留期限為1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賭博刑事案件開庭多久宣判

適用普通程序,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一般需要五到六個月;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期限。賭博被拘留要看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最長15天。如果是用于商業用途,提供了條件賭博或參與賭博賭博較大,5天拘留或罰款500。情節嚴重的,15日拘留,并于1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賭博罪,根據相關法律中的條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刑事案件開庭后,出具判決結果的時間期限如下:

一、簡易程序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

1.公訴案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仍需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三、審理延期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的。

3、由于回避申請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四、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開庭多久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延期審理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判決

刑事案件開庭之后出具判決結果的時間通常是兩個月內,而且,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從法院受理檢察院的公訴以后開始計算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安排開庭時間的時候,就要充分考慮到案件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開庭時間。

一、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判決?

刑事案件開庭后一般是2個月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三、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實際上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判決的時間也并不絕對就是兩個月,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向后延長一個月的審理時間,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這類刑事案件,審理時間可以在三個月的基礎上再向后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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