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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3.12.28 293人閱讀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枝隱余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執行嗎

法律主觀:

如果被執行人有土地是可以沒收的,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并且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并且沒有其他財產就不能夠執行房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法院強制欠錢不還可以執行對方土地怎

您好,可以的。欠債人的耕地可以執行。欠債可以執行土地,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攜余裁定予以處理。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當事人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的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當事人需注意的是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后1年內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枝隱余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集體土地城市房屋能強制執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后,經通知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凍結、劃撥等查控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對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土地確權后法院可以執行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具體規定是: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土地嗎

法律主觀:

土地所有權不能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措施,執行對象為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單位與個人對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具備所有權。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對方哪些財產

法院強制執行財產范圍一般包括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等。

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

執行機構,又稱為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專門負責從事執行工作的職權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一般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一、申請強制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人的財產即人民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依法報告的財產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被執行人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該條規定應報告的財產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券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調查核實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就是故意拖延不執行。在我國執行程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并且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財產報告使法院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結果具有強制性。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是個人的,申請人要簽字署名和手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簽字和蓋章都要體現在申請書上。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采用黑色鋼筆或者水筆書寫,使用A4紙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攜帶復印件。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請,委托人攜帶授權書,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果委托律師,還有律師事務書和律師本身的職業證明資格證。有的申請還有提交被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

3、生效的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應該要求仲裁機構提供證明生效的文件或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收到的回執文件。如果是行政機構的法律文件,應該加上申請人簽收的回執信和舉證材料。

4、如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有了財產擔保關系,還要提供財產擔保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列出擔保的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強制性,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申請人可以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車、存款、證券、基金、股權等財產信息進行處理用于強制履行執行義務,被執行人依舊不配合涉嫌構成違法犯罪情節嚴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七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土地使用權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執行人的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 (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 (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 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法院怎么強制執行土地使用權

法律主觀:

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經法院判決需要執行,拒不執行的,可以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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