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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有什么職責(公司股東會有什么風險)

2023.12.29 174人閱讀
導讀: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的職責都包括哪些內容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包括:(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股東大會的職責都包括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主要干什么

股東大會的意思是什么?股東大會是什么意思?

股東大會的意思是:★「股東大會」在《現代漢語詞典》第466頁★「股東大會」在《漢語辭海》的解釋

股東大會是什么意思★「股東大會」在《現代漢語詞典》第466頁 ★「股東大會」在《漢語辭海》的解釋

用股東大會造句1第二十六條公司聘用、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2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申請批準。3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4規范化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規范股東大會、事會、理人和監事會。5就這樣鐵路總公司的第七次的股東大會搖身一變變成了川漢鐵路的“保路同志會”。(郭沫若《反正前后》)6他召集了股東大會。7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通過對他不信任票后,董事長辭了職。>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作用: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由于一人股東大會的決議并不需要召開相關的股東大會,因為股東只有一人,只需有一人股東批準即可。如果決議案寫出后需要批準的,在批準之后還需要讓股東簽名,再交予工商部門進行相關的備案,備案之后的決議將在公司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_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_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_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公司股東要承擔哪些責任

公司股東要承擔的責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東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

法律主觀: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和任免高層管理人員。股東會權限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本、分配利潤等。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股東組成,代表公司的所有股東行使權利。其主要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的改制和合并、決定資本構成和利潤分配方案、審議并通過公司章程等。具體來說,股東會的職責和權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1. 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指公司的業務重組、增資擴股、大額投資等重大事項,需由股東會審議并且經過多數股東同意。2. 任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解聘、撤換等,都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3. 監督公司管理層:股東會可以通過質詢等方式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公司的經營行為合法、規范。4. 修改公司章程:指對公司章程的核心條款進行修改,如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5. 分配利潤:股東會決定每年度公司的凈利潤如何分配,例如留作公積金、派發股息等。

股東會的議事程序是什么?股東會議事程序主要包括三個環節:提案、討論和表決。提案是指提出議題,討論是就議題展開辯論和集體商討,表決是就議題進行投票表決。股東會的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形式。在無記名投票中,股東可通過向主席或監票人舉手、口頭表決等方式發表意見,主席或監票人統計票數,以決議結果為準;在記名投票中,股東需書面投票并簽字確認,或通過電子表決系統進行投票。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和權限包括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和任免高層管理人員等。股東會議事程序包括提案、討論和表決三個環節,表決方式包括無記名投票和記名投票兩種。作為公司的管理層,應該密切關注股東會的變化和動向,確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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