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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移交檢察院嚴重嗎(故意傷害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

2023.12.29 542人閱讀
導讀: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具體檢察院需要做的工作如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第四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案件已到檢察院嚴重嗎?

案件已到檢察院可能嚴重,也有可能并不嚴重,是否嚴重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來判斷。一般來講公安機關會在結束案件的偵查工作之后,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處理。檢察院會結合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起訴意見書等的材料,來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一、案件已到檢察院嚴重嗎?

案件已經移交到檢察院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交由檢察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公訴。

案件由公司機關移送致檢察院后,檢察院一般依據實際的案情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所以案件移送致檢察院算不算嚴重,依據案情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做什么?

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具體檢察院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分,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第四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百一十二條 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

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檢察院審查公安機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之后,需要在審查期限內作出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決定。若是決定不起訴,則需要制作不起訴決定書。此類文書之中需要包含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等的事項。

輕傷一級移交檢察院嚴重嗎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已送到檢察院后,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提起公訴,由法院依法定罪處罰。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是邢事案嗎由檢查院起訴嗎

是的。故意傷害罪就是刑事犯罪,首先先報警,之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案件并不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的,而是需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查之后,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并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

故意傷害罪起訴方法:

1、按刑事公訴案件程序走,先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審理并判決;

2、符合自訴條件的,按刑事自訴案件走,直接到法院起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4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寶聯想:中央法規 1 篇司法案例 128 篇本條變遷

被打輕傷二級案子到檢察院了

法律主觀: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 故意傷害罪 ,依法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實施的 新刑事訴訟法 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 犯罪嫌疑人 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 免于刑事處罰 。公安局預審科打電話是核實相關案情,再決定是否移交到檢察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 被害人諒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一級檢察院會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_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份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人打傷造成輕傷一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向檢察院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鑒定輕傷一級怎么判刑?

鑒定輕傷一級的判刑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過失致人輕傷一級的,則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過失致人受傷必須達到重傷的標準才構成犯罪。

二、輕傷一級私了需要賠償多少錢

輕傷一級私了需要賠償多少錢需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總的來說,受害者可以要求的費用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合理的必要費用。其中醫療費賠償金額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用費用,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如果輕傷一級有警方介入并立案的,不能完全私了,警方依然要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應當起訴的,則需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而私了只是一個量刑的情節。

三、輕傷一級的標準

輕傷一級的標準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的;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需要注意的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并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聚眾斗毆移交到檢察院

法律分析:發生打架事件的,應向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在傷情穩定后,再進行法醫鑒定。若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打人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結后,會移交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鑒定為輕微傷的,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形可處于拘留、罰款等處罰。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承擔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情移交給檢察院是否說明案件很嚴重

看來案件是刑事案件了。

一、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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