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公安局下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傳喚與拘傳在強制力、適用對象方面不一樣。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型。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和法院對還沒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受訊的一-種強制措施。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須按照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拘傳與傳喚有什么區別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如下:
1、強制性不同。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2、性質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而傳喚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3、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傳適用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適用于所有的當事人;
4、實施主體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一、拘傳的注意事項如下: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傳喚的條件如下:
1、傳喚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傳喚地點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
3、傳喚時間是一般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總而言之,拘傳與傳喚的區別在于強制性不同、性質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以及實施主體不同。拘傳時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法律分析:1、適用案件不用,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拘傳只適用于刑事案件。
2、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而拘傳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
3、傳喚只是通知證人,被告人等,沒有強制力,而拘傳具有強制力,是強制措施。
4、法律依據不同,拘傳是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傳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公安機關在對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不一樣的,如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拘傳的方式,而對待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可以選擇傳喚的方式。那么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我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傳喚不僅適用于刑事程序,也適用于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只適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傳喚與拘傳進行比較的話,只能在刑事程序領域內進行區分。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第二,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舉個例子,如果傳喚某故意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前來作證,證人如果不去錄證言的話,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過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拘傳其接受訊問,那這個人必須去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說白了,傳票就是一個通知書而已,沒有強制力。
第三,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傳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時進行,而傳喚可以《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程序,拘傳帶有強制性,而傳喚則是口頭或書面告知對方來參加訴訟活動,當然,兩者沒有合法的正當理由必須出席。如還有什么疑問,我建議登錄站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傳喚、拘傳是什么意思,傳喚和拘傳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傳喚是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的措施,而拘傳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措施。二者的區別是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還可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拘傳具有強制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拘傳傳訊的區別
法律分析:(1)強制力不同
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
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傳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有些是經過口頭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訊問的,但是辦案機關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不經過口頭傳喚而直接采取拘傳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和拘傳是什么意思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通知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于司法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的一種措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對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要求其到案接受公安機關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經傳喚后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公安機關的拘傳,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其配備的戒具強制其到案。
傳喚和拘傳首先強制力不同,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其次,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訴訟參與人,包括民事訴訟,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再次,采取措施的司法機關不同,傳喚可以是公檢法任一司法機關作出,而拘傳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作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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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與傳喚兩種措施有哪些區別
法律主觀:
1、 拘傳 適用于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 傳喚 適用于 證人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等; 2、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是強制到案; 3、拘傳適用的是《 刑事訴訟法 》,傳喚適用的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 》、《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強制措施程序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和拘傳的異同
法律主觀:
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 法院 對未被 羈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傳喚 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兩者區別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1、性質不同。如上所述,拘傳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的規定當中,是強制力最小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偵查的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當中。 2、強制力不同。拘傳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高檢規則》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對抗拒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傳喚無強制力,不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3、審批程序不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傳喚應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拘傳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途徑。雖然《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但是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拘傳之前須經傳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什么是拘傳?拘傳與傳喚有何區別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總的來說,二者有以下三點不同:1. 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2. 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3. 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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