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么(醫療過錯賠償標準2024)
一般醫療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 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賠償權利人 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督忉尅穼φ`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 向法院起訴 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地 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 伙食補助費 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將于2024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金額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金額的標準是: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給患者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給患者造成死亡的,除了賠償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什么
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的標準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1、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2、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事故等級如何評判:
1、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綜上所述,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是:(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等相關證據確定;(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法院規定予以確定;
6、營養費:是否需要加強營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標準由法院酌定;
7、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由鑒定機構確定;
9、喪葬費:六個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成年人,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2、前述的診療活動,應當為使用藥物、患者醫療、輸血醫療、病情通知、看護病患、注射、手術等;
3、造成患者損害的;
4、其余標準。
綜上所述,出現醫療過錯時,需要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并要求過錯方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錯誤或過失導致患者出現身體傷害或經濟損失時,應當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我國目前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人身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殘疾、畸形等人身損害,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年齡、職業、收入和家庭情況等因素;
2、財產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3、普通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對患者生活的影響,例如疼痛、煩惱、恐懼、不安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如下:
1、行政協調:如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醫療機構應當給予賠償,并在約定時間內履行;
2、訴訟:在法院審理期間,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如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仲裁:醫療機構在仲裁中應當遵循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
綜合上述,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和普通損害進行補償的一種制度。除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普通損害之外,還需要考慮責任認定、證據保全、賠償方式和賠償程序等因素。醫療損害賠償標準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推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了結。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么
1、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賠償的流程如下:
1、鑒定醫療事故,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
3、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4、計算賠償總額;
5、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2023最新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以后,如果對受害者造成了損害,醫院需要做出賠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那具體有哪些賠償規定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最新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規定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p>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愈后,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于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后,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后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3、關于續醫問題。由于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p>
首先,通過分析該立法用語可理解為,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于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鑒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其三,繼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醫療的具體范圍和項目,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等,基本醫療費用的范圍和標準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p>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颊呦滴闯赡耆说缺旧頍o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的原意,是指行政級別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其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各地均由規定,如重慶市現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費為12元/天。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p>
“陪護費”這一稱謂比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護理費”要科學一些,因為醫護人員進行的醫療活動中也有護理活動。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后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
需指出的是,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刀切”陪護費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該條規定:“經醫院批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如何適用還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釋的明確。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如重慶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5767元。但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每年在轉發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數據的同時,都要明確規定該數據使用于處理從什么時間至什么時間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議衛生行政機關可予以借鑒。
根據衛生部新公布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的規定,只有經鑒定為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計算該賠償項目。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1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68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十,計算年限確定后,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6、殘疾用具費
“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p>
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其中義眼、假發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所謂“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種中被廣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國產為限,不包括豪華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該項所述“醫療機構證明”并非專指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的證明,還包括為患者治療醫療事故損害的縣(市、市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醫患雙方為是否需要配置殘疾用具發生爭議時,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中對患者的醫學建議等綜合確定。
7、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p>
目前,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都規定有喪葬費的具體標準,如重慶市規定的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者的解釋,此喪葬費已包括了“存尸費、尸體運轉費、尸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敝劣谒勒叻酱筠k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p>
1、參照公安部有關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本項中所指“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應以五級傷殘以上程度(含五級)為限,即鑒定為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傷殘患者,方能認定其喪失勞動能力。
2、“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無勞動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他們都無法通過從事勞動來取得經濟收入。但如果系失業、下崗或不愿工作的,則不符合被扶養人的認定條件,不應當計算本項費用。
3、確定被扶養人時,患方應當提供有扶養關系的證明,及勞動保障、戶籍、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相關證書、證明。衛生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在處理爭議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4、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由具有扶養義務扶養能力的人共同承擔,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只承擔本人應扶養的一份費用。換句話講就是醫療機構只賠償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本人應承擔的那一份費用。如A、B兩夫婦有個10周歲的小孩,A因醫療事故死亡,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減開B應承擔的費用份額即除以二,其計算公式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費×12個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殘疾者的父母成為被扶養人時,應以該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人數來確定扶養份額,計算生活費時有n個子女便除以n。
5、對已滿60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仍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計算扶養年限(見本文“殘疾生活補助費”一節)。
9、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10、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p>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十,這里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如重慶市目前規定標準為30元/人、天。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p>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賠償項目中未列“死亡補償費”而直接規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釋是相符的,名稱更為合理。因為“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患者死亡后,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必須是死者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故死者無近親屬時,其他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與殘疾生活補助費同樣的道理,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為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
此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以及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上述相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項計算出的所有費用相加后所得出的總和,即為該起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失總額。但是,計算出全部損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醫療機構全部賠償,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大小來確定,衛生部頒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
總結:計算公式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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