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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權可以在遺囑上注明嗎(放棄遺產繼承權)

2023.12.31 183人閱讀
導讀:放棄遺產繼承說明可以他人代寫嗎法律分析:可以,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并書寫一份遺產放棄聲明,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聲需要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本人的鄭重聲明,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聲明放棄繼承權是否應以書面形式表示法律主觀:聲明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被繼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

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范文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有權選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也有權選擇放棄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如果要放棄繼承的,需要該繼承人提供一份面試聲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放棄遺產繼承說明可以他人代寫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并書寫一份遺產放棄聲明,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聲需要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本人的鄭重聲明,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聲明放棄繼承權是否應以書面形式表示

法律主觀:

聲明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被繼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位于____市____房產的全部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特此聲明,聲明人:________,聲明地點: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人被認定做出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后,繼承權就會喪失,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被法院判決后,就可以認定喪失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存在5種形式的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針對自書遺囑,要求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針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意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人。,針對錄音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見證人同代書遺囑一樣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人。,口頭遺囑,是只有在緊急關頭才可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具體可咨詢相應的公證機關。,放棄繼承權聲明生效之后,繼承人也就等于沒有權利再繼承遺產了,所以還是要慎重寫聲明,以免到時后悔就比較麻煩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放棄遺產繼承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繼承人只需要作出放棄繼承遺囑的表示就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由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

詳細介紹

一、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并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二、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三、 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四、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五、 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離婚協議寫了房子歸兒子所有,但兒子不孝,我在遺囑上可以寫不給兒子繼承嗎?

你好,是可以的,關于遺產問題,你完全可以寫遺囑,約定遺產的歸屬。你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不分給兒子,但沒有立遺囑的話,若你不幸身故,你的兒子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你的遺產的。當然若沒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兒子少分或者不分遺產,不然一般會按照均等分配遺產。民法典第1130條第4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或者若兒子有虐待行為,可以不分配遺產,讓其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0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法律分析:放棄遺產繼承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繼承人只需要作出放棄繼承遺囑的表示就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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