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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科目)

2023.12.31 92人閱讀
導讀: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哪些補貼可以不計入工資總額: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哪些項目不屬于工資構成部分一、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內容都不屬于工資范疇:(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哪些項目不屬于工資構成部分

一、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內容都不屬于工資范疇: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規定,以下兩大內容不屬于工資:

(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

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二)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

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哪些補貼可以不計入工資總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1、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2、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3、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4、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5、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

在每年的畢業季節有許多畢業生選擇就業來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作為畢業生就業平時很少涉及到關于 工資 發放的具體內容的問題。那么,您知道 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在發放工資總額的具體數額中是不包括津貼、補貼以及其他情況的收入的。 一、津貼和補貼不計入工資總額 。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A)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B)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二、其他項目 1、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關離休、 退休 、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同制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錄用 臨時工 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2、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綜上所述,當您遇到他人詢問您 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 您可以詳細為他人進行解答,同時在工資發放的時候您也可自己詳細計算收入的來源。若是用人單位并不按照要求發放工資的,當事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并且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相應的工資,切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法律主觀:

一般以下收入不列入工資總額,包括: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

法律客觀: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有哪些

工資總額不包括:1、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或公費醫療費用等等。2、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等等。

一、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有哪些

(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二)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二、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有關工資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總額范圍及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有什么

法律分析: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法律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不包含的項目

法律分析:工資總額不包括:1、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或公費醫療費用等等。2、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哪些補貼不計入工資總額

法律分析:

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是根據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計入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哪些福利費不計入工資總額

福利費不計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哪些收入不計入工資總額

法律分析: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恤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 講課費、翻譯費等;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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