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有哪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民事權利的特征
法律分析: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二、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三、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
四、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權利能力名詞解釋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成立之初開始具有,到注銷登記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事權利能力法律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特點
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
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礎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
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權利能力舉例子
法律主觀:
一、 民事權利 能力是什么
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的資格,凡欠缺民事權利能力者,以其名義所從事的民事活動肯定歸于無效。
(1)胎兒:在 自然人 出生之前即胎兒狀態的,以胎兒名義從事的行為無效。唯一例外:遺腹子的繼承特留份。
特留份:區分出生時為活體、出生時為死體及活著出生旋即死去三種情形
(2)出生時間的認定:依次為戶籍→醫院出生證明→其他證明。
(3)死者: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
對于侵權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體行為,需要定性三個問題:
①侵權客體不是死者的 人格權 而是人格利益
②起訴的權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親屬自己的名義進行
③賠償所得并非死者的遺產,而是直接歸屬于原告(們)。
二、我國民事權力能力的特點
(一)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務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
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矗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
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什么是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民事 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的民事主體,要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只能通過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法律客觀:
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的資格,凡欠缺民事權利能力者,以其名義所從事的民事活動肯定歸于無效。(1)胎兒: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兒狀態的,以胎兒名義從事的行為無效。唯一例外:遺腹子的繼承特留份。特留份:區分出生時為活體、出生時為死體及活著出生旋即死去三種情形(2)出生時間的認定:依次為戶籍→醫院出生證明→其他證明。(3)死者: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對于侵權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體行為,需要定性三個問題:①侵權客體不是死者的人格權而是人格利益②起訴的權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親屬自己的名義進行③賠償所得并非死者的遺產,而是直接歸屬于原告(們)。【參考法條】《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4)特殊權利能力:例如結婚能力(男22周歲、女20周歲)勞動能力(16周歲)。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1、統一性。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同時也包含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因此民事權利能力是二者的統一體。
2、平等性。由于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而從事民事活動又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中國《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廣泛性。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的范圍,如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發展的廣泛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的種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則,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典》第20條確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1、人身權;
2、人格權;
2、健康權;
4、姓名權;
5、肖像權;
6、名譽權;
7、榮譽權;
8、財產所有權;
9、占有權;
10、收益權;
11、處分權;
13、隱私權;
14、身份權等。
民事權利特征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實際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有為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但是它是獲得民事權利的前提;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 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 。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 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主觀:
一、公民的 民事權利 能力有什么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規定的, 自然人 或社會組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僅僅是一種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要享有某項實際的權利,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參加到某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去。
二、民事權利能力有什么特點?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特點是主體的平等性、內容的統一性、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1、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2、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
(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矗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
(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民事權利能力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權利能力被剝奪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 民事權利 能力能否剝奪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其中既包括民事權利又有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不可分離,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所以,國家不可以依法剝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剝奪的是民事主體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如果說,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備了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的話,那么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現實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主觀方面,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意思表達能力,具有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
(2)客觀方面,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能夠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或應盡義務承擔責任。
判斷民事主體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應不同主體有所不同。
對公民,主要有兩個: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一般而言,公民的意識能力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健全的,因此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但完全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有失偏頗,因為有些人即使達到成人年齡,但由于智力低或精神不正常,仍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則以其成立時間和注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來說處于生長、發育的最初階段,智力水平普遍較低,一般難以進行民事行為,故將他們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現實生活中,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相差較大,不否認個別的智力水平較高,如七八歲的大學生,五六歲的兒童音樂家等,但總體來說,他們仍不具有綜合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但在實踐中,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根據日常生活習慣,應認定其民事行為的效力。例如,到商店購買文具盒、練習本以及買票乘坐公共汽車等,應確認其效力。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心智喪失,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從保護他們的自身利益出發,法律規定他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于判斷精神病人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比較困難,故《民法典》規定,應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所作的診斷、鑒定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以上就是關于 民事權利能力能否剝奪 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主觀: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自然人從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權利。,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僅僅是一種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要享有某項實際的權利,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參加到某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一)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具有統一性,而法律根據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什么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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