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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能否轉讓債權

2024.01.03 490人閱讀
導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162號)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結論一:已經起訴但還沒有拿到生效判決,銀行就把債權轉讓給了資產管理公司,法院可根據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結論二:法院可以依據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和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裁定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

在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轉讓債權

訴訟過程中可以轉讓債權。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訴訟過程中原告債權轉讓

法律主觀:

能夠轉讓。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打官司過程中原告能否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打官司過程中原告能否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先說下我們團隊所處理的兩種案件的場景:

場景一(金融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銀行的不良資產債權。在法院的強制執行階段,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法院據此做出了執行裁定書同意變更。

場景二(非金融債權):

采購商欠我們客戶A的貨款,被A起訴到法院。由于集團戰略調整,擬關停、注銷A,同時安排由集團的另一個公司B承接此債權。A和B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打算公證通知采購商。一審還沒判下來,我們和案件法官預溝通,希望能在訴訟中變更主體,判由采購商直接向B還款。法官聽后很干脆地說,“不行,要不你們撤回,重新起訴吧。”撤回?

金融債權。

結論一:

已經起訴但還沒有拿到生效判決,銀行就把債權轉讓給了資產管理公司,法院可根據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人民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參考:

最高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251號,“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二審期間請求將建行新陽支行變更為其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結論二:

法院可以依據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和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裁定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162號)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非金融債權。

結論一:

在訴訟中,雖然原告將債權轉讓給案外第三人,但不影響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其仍有權繼續參加訴訟。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新修正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下稱“民訴法解釋”)第249條第1款:“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參考:最高院案例(2024)最高法民再13號。

結論二:

受讓方可以申請變更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受讓方在法院拒絕變更原告的申請后可提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是否同意仍由法院決定。

依據:

民訴法解釋第249條第2款:第“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250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結論三: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在已經開始了的執行程序中,根據債權受讓人的申請可變更申請執行人。

參考:最高法院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建議:

債權轉讓協議,有時發生在同一個集團下的兩個下屬公司之間,對于這種結構性的權益調整,因隸屬于同一母體公司,法律風險可控;有時發生在不良債權轉讓與收購的兩個市場主體之間,此時,需要有完善的文本、也需要約束出讓方在債權轉讓后的盡責訴訟或配合變更訴訟主體/執行主體,以確保受讓方后續利益的實現。

訴訟中債權能否轉讓

現代各國對 債權轉讓 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我國《 民法典 》規定: 債權人 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依照該條規定,處于 訴訟 中的債權是符合 債權轉讓條件 的,若有限制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四條02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 繼承人 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在訴訟過程中能不能轉讓債權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應當申請撤訴;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商解決。

一、原告債權轉讓后,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系,應當申請撤訴。

1、《民訴訟》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

1、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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