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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并中債權人異議權有法律效力嗎

2024.01.03 232人閱讀
導讀:《公司法》第條規定,債權人對公司合并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對于未到期債權,債權人必須要舉證證明公司合并會損害其清償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應依照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或進行清償,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有哪些保護法律主觀:對 債權人 的保護主要表現在:債權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到期債權而言,無論公司是否合并都是公司所應馬上履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公司不得以擔保代替清償。

公司合并為什么要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但是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任意選擇這兩種方式,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要求進行清償的債權原則上是到期債權,提供擔保則只適用于未到期債權,并且必須以合并對其債權產生危害為異議的構成要件。也有人認為,在公司債權人異議權不能阻卻公司合并后,需要在這方面適當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在公司合并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資產減少、債務增加(如與虧損乃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合并)等使債權人原有的清償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清償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未到期的債權人應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不過為預防債權人濫用此項權利,應規定要求提前清償的債權人要舉證證明其清償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確實受到損害。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到期債權而言,無論公司是否合并都是公司所應馬上履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公司不得以擔保代替清償;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司可在擔保與完全清償自由作出選擇。而對于未到期債權,債權人必須要舉證證明公司合并會損害其清償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應依照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或進行清償。但是,這里還需要注意未到期的擔保物權,特別是在物權法確定了浮動抵押后,其更有確定之必要。筆者認為,對于未到期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人要求重新提供擔保的,公司應重新提供擔保。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個人認為公司可以在清償與提存之間自行做出選擇,畢竟未到期的擔保物權是作為未到期的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如果這個時候強制要求債務公司進行清償,顯然對公司債權人保護過度,而通過提存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平衡。

公司合并的具體程序分為幾個階段

1、由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并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并,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并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備置于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有哪些保護

法律主觀:

對 債權人 的保護主要表現在:債權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 (一)知情權 在公司合并即 債務人 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首先享有知情權。合并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我國《 公司法 》第173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規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異議權 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核心是確認債權人對公司合并的異議權。《公司法》第條規定,債權人對公司合并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異議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或公告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則視為同意合并。 (三)損害請求權 如果合并公司為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或者不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可就其權利損害提出救濟請求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債權人可以阻止公司合并嗎

債權人無權阻止公司合并。

但是對于公司合并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并的一種法律行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繼續存在,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并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并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公司合并的好處如下:

1、相對于收購而言,企業合并不用支付現金或少付現金而主要是通過交換股票的方式進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資壓力和現金流出,并把由此產生的現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業的重點發展領域,不影響合并后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經營。目標公司股東可自動成為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保證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業的整合和運作;

2、企業合并協議是在合并雙方相互充分協商基礎上達成的自愿聯合,相對于敵意收購而言,操作簡便,避免了敵意收購可能造成兩敗俱傷的風險;

3、對于參與合并的企業股東而言,由于企業合并主要不以現金進行交易,可以享受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有權提異議的債權人,哪些性質的債權無異議權

法律主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 通知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并債權人能否提出異議

法律主觀:

公司合并的,債權人一般是能對此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債權人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提出異議,則可視為對公司的合并默認,對自己債務人更換的默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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