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
夫妻一方欠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不一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欠款,不一定都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即使欠款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一定就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債務產生的時間、用途、數額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確定。貿然作出認定,只會造成利益受損,對當事人而言顯然是不利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前債務也是有可能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這是也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也歡迎來華律網咨詢。
夫妻一方欠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所欠的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用償還,更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都是為夫妻生活所必需的或者夫妻共同簽字確認的,所以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欠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如果債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拒絕承擔。
共同債務的內容: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4)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6)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8)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9)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對于共同債務問題的處理,應該依照夫妻的離婚方式,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對共同債務的處理也就相應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不一定是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夫妻一方的欠款,不一定都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即使欠款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一定就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債務產生的時間、用途、數額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確定。貿然作出認定,只會造成利益受損,對當事人而言顯然是不利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前債務也是有可能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這是也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后一方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舉證責任屬于債權人。
(4)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夫妻雙方內部存在該約定時,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便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就通常的情況對您進行回復,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形進行個案認定。家與家從事婚姻家事,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是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的,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予以確定。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經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應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1、夫妻雙方有一方借錢大部分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家庭支出,或者是以夫妻共同名義借錢,都是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一方賭博欠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方賭博所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欠的債務。而一方賭博所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債務人個人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一方有欠債時要共同承擔嗎?
答:是的,夫妻一方有欠債時要共同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應當共同管理,共同承擔債務。”因此,夫妻一方有欠債時,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在夫妻一方有欠債時,另一方應該采取以下步驟:首先,及時了解債務的狀況,包括債務的總額、利息、期限等;其次,根據債務的狀況,制定合理的還款計劃;最后,按照還款計劃,及時還款,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此外,在夫妻一方有欠債時,另一方也應該注意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免因為債務而影響自身的財務狀況。另外,可以考慮向專業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以減輕債務負擔。總之,夫妻一方有欠債時,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應該及時了解債務的狀況,制定合理的還款計劃,及時還款,同時也要注意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免受到債務的影響。
夫妻一方欠的債務算不算共同債務?
你好,夫妻一方欠的債務不一定算共同債務。其中,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有的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要么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要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只要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負債就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果債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拒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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