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贈與的房子能返還嗎(結婚前贈與的房子 離婚時要回行嗎)
結婚前的房子可以要回來嗎?已過戶,有什么辦法可以要回來。
1、若您雙方是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的所有權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完成了房屋過戶行為,在離婚后無法要回該房屋;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將其名下的房屋過戶給女方的行為是一種對房產加名或者更名的行為,這并不能改變房屋歸兩人共同共有的法律狀態,離婚時該房屋是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離婚時沒有具體分割,離婚后是可以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的。補充:若您雙方在婚內簽署了婚內財產協議,并已經根據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過戶了房屋,則離婚后無法要回房屋;【引用法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贈與女方的房能要回來嗎
一、婚前贈與女方的房能要回來嗎
1、婚前贈與女方的房是否能要回來根據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婚前贈與女方的房產,如果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則不能隨意要回;
(2)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則當事人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贈與合同怎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主體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不違背公序良俗。
妻子婚前的房產,婚后通過夫妻協議房子過戶給了丈夫能收回嗎
1、在雙方結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在沒有辦理公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2、在雙方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一方個人房產歸雙方共有,在沒有辦理公證手續,也沒有辦理房產假名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給配偶,能撤回嗎?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贈與來處理。
由此,我們得出兩點:
1、在雙方結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在沒有辦理公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2、在雙方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一方個人房產歸雙方共有,在沒有辦理公證手續,也沒有辦理房產假名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將婚前一方的房產通過協議的形式約定給另一方或者約定為共有,是一種贈與行為,這個需要和婚姻財產約定區別開。
民法典第1065條是對婚姻財產約定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其中,沒有包括將一方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專業離婚律師建議大家在簽協議時,可以從這幾方面區分是婚內財產協議還是贈與:
1、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達成的合意,贈與是當方面的行為。
2、處分對方不同,婚內財產協議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處分的是一方個人財產。
3、交付方式不同,撤銷方式也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無須交付財產,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而夫妻財產贈與則必須以交付為標準,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財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變更登記,夫妻之間的贈與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作為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作為受贈一方,如果想完成贈與這個動作,在簽訂協議后,一定要辦理公證或者變更手續。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可以要求返還嗎
法律分析: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財產贈與,分手后贈與方是可以主張返還的。男女雙方戀愛期間,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于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轉移所有權,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這種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贈與過戶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您好,符合條件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在贈與的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后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1.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項: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其要點在于: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要點在于:
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于受贈人。
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房屋贈與:婚前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房屋贈與本身婚姻沒有直接關系,但是在贈與時若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就不僅僅是一個人單方面的贈與問題了。房屋贈與在正常情況下,一旦進行產權變更,就不能隨意撤銷。但以下兩種情況需具體分析:
一、婚后送給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房子能要回來嗎?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權要回房產,因為配偶有平等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案例回放:
小張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業有成。但隨后有一天妻子小張發現丈夫小王偷偷給公司女秘書購買了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憤怒不已的小張要求返還房產,但最終因協商不成上訴法院。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贈與行為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忽略以下幾點:
1)丈夫所用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處置財產權利,但丈夫處置財產時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為有悖于社會公德。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當無效。
另外,《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行為應該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顯違反了這一點,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產!
二、協議離婚后房產易主,但贈與方反悔還能要回來嗎?
涉及協議離婚且已辦完產權變更的,贈與不得擅自撤銷。
案例回放:
錢某是一家企業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顧年幼孩子。但是因錢某有家暴傾向,遂沒多久兩人協議離婚。根據協議,孩子隨王某生活,錢某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并將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贈與王某,作為其對王某的補償。但不久,錢某辯稱自己是為了離婚才將房子贈與王某,不是自己真實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銷贈與。
案例分析:
錢某和王某離婚協議經平等協商,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錢某的贈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銷。
三、婚后進行房屋贈與,應該注意什么?
婚后房屋贈與,因為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該注意:
1.贈與需征得配偶同意,建議簽署同意聲明。
2.對于沒有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的贈與,即使簽訂贈與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兩種條件除外:
1)已對贈與合同做公證。
公證本質上來講就是對法律行為、協議、合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證明,并且一經公證即具法律效力。贈與合同一旦進行公證,即可標明贈與人的贈與意愿清晰,所以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2)具備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的贈與合同。
不管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是否發生產權變更,贈與人都不得任意撤銷此類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資料來源:
《合同法》
《婚姻法》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分手后男方有權利要回嗎?房產證上寫的女方的名字。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若沒有附條件,附義務或者帶有彩禮性質的,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房產證上是女方名字的,男方不能要回。但是如果是彩禮,雙方結婚不久的,這種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退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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