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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誰還(夫妻一方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2024.01.03 0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誰還

對于夫妻一方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另一方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的一方承擔,那么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時債權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償,那么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丈夫去世,債務需要誰來還

法律主觀:

丈夫去世,如果該債務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務需要由妻子以其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該債務人屬于個人債務,則由其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來償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夫妻欠的錢,如果一方死了,錢誰還

法律主觀:

由 繼承人 繼承 的實際財產償還 債務 ,剩余債務由夫妻另一方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 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 法定繼承 又有 遺囑繼承 、遺贈的,由 法定繼承人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妻子去世后債務誰來還

通常情況下,妻子去世后,如果欠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要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丈夫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還沒有到期的債務,夫妻約定是由其中一方負擔的,那么就屬于該方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是想通過該約定逃避債務的,那么約定無效,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的認定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以下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由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是否由另一方承擔需視情況而定:

1、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其配偶承擔償還義務;

2、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去世方的個人債務的:用去世者的遺產償還,遺產包括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3、一方去世后,如果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有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去世者債務的責任。如果放棄繼承,繼承人無償還債務的義務,其債務用其遺產償還。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配偶一方死亡債務由誰負責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死亡,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則其債務應當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其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由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死后另一方要償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如果是屬于死者的個人債務,債務由個人承擔,用其遺產償還。

關于夫妻中一方去世后的債務清償在民法典中有規定,即對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屬于一方的債務,可由去世一方的遺產清償。具體規定如上: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債務人死亡,債務怎么承擔

首先分析債務性質,確定還款責任人。

一般情況下,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會從以下方面來判斷:

(一)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三)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但債務人的配偶證明已經將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某些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個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債務人配偶償還。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歸還借款。屬于個人債務,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

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有債務擔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當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由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持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一方死亡后,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妻子去世后債務誰來還

妻子去世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丈夫承擔清償責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限額內負責清償。

借款人死亡了能否向其家人要債呢?

借款人死了是否能向家里人要債視情況而定。

1、若債務人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有代替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2、如果債務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對自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后果,家人沒有義務替其償還債務。

3、如果債務人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其配偶有義務替其償還。

4、如果債務人死亡,家人作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后,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超出遺產部分,沒有償還的義務。家人如果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自愿為債務人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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