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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定義是什么

2024.01.04 945人閱讀
導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guī)定法律分析:(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是什么?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主體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和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權利;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婦女是刑事犯罪嗎?會坐牢嗎?

不解救被拐婦女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觸犯刑法規(guī)定而應受到法律懲罰的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量刑標準

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構成四要素:

1、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主體的必須具有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婦女、兒童職責的身份;

2、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是國家關于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具體規(guī)定

法律分析:(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2)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4)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標準下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才立案

法律分析: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如何確定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zhí)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zhí)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本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范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為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本罪客觀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本罪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后果,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里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范圍內或責任范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負有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者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職責。本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fā)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并不希望發(fā)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對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應當立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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