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是什么(事實婚姻指的是什么)
事實婚姻如何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事實婚姻離婚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一)事實婚姻是否能夠離婚,取決于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系。因此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可以離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并保護其夫妻關系,故夫妻雙方可以憑借之后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離婚。,2、不可以離婚,但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為法律不保護此種關系,故而不能離婚,但如果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3、不可以離婚,也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此時還是要區分一下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而從原則上來看,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往往都是一方一半。當然,出于照顧女方和子女的考慮,實際上男方分得的財產可能就要少一些。,事實婚姻離婚程序不同情況是不同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直接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離婚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
未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并被周圍人及近親屬認定的夫妻關系為事實婚姻關系。二人感情不和時,事實婚姻的離婚處理是如何處理的呢?一般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事實婚姻離婚,其財產分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進行處理。
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事實婚姻處理要遵循以下原則:非法同居若調查屬實一律判決解除、同居期間產生的子女和財產問題糾紛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上訴僅請求確認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受理、同居期間雙方獲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原則有什么
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事實婚姻離婚的法律規定
事實婚姻離婚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兩點。具體如下:
1、關于事實婚姻離婚的規定是沒辦過結婚登記的一律按非法同居來處理;
2、如果是非法同居關系,不能到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有結婚證,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也是共同財產兩個人平等分割,孩子的撫養權和領過結婚證的處理原則都一樣。
起訴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起草起訴狀,其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說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當事人應該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請,是否容許法院決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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