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擔保人是一個人嗎(債務人跑了,擔保人被起訴如何自保呢)
擔保人和借款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物權編沒有規定債務人和保證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保證的情況很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和保證人的關系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關系
1、保證人與主債權人的關系
(1)債權人的權利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不履行其債務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為必要。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在 連帶責任保證 中,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適當履行或相應責任已經承擔的抗辯權。
債權人的權利的行使因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而有所不同:
第一,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對此《擔保法》的規定是: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三,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辯權或其他防御性的權利。具體包括:
第一,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等。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并非代為主張,而是基于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其他類似權利有撤銷權和抵銷權。
第二,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稉7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學者認為,應將“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解釋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包括執行結果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足清償債務諸情形,例如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無人應賣,或拍賣所得價款僅能清償一部分債務,或者主債務人雖有財產卻不知其所在等。
先訴抗辯權既可通過訴訟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行使:
其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此處所謂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住所變更的時間,必須是在保證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當時。
其二,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債權人于此期間不能從主債務人處獲得滿足,甚至將來也是如此,只有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才會實現債權,于是法律不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
其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三,基于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保證人是債務人,因而應享有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例如,保證債務已經單獨消滅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保證債務未屆清償日期,保證人有權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保證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不負保證責任;保證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保證人亦可拒絕負責。
2、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保證人的求償權,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對此需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證人求償權的產生,必須是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必須是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另外必須是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因保證而免責,如果主債務人的免責不是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引起的,那么保證人就沒有求償權;
(2)保證人的求償權為一新成立的權利,應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并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時起算;
(3)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求償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序;
(4)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是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對于數個保證人為同一個債權提供保證的求償權問題,需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只應就其保證責任份額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于其應負擔的保證債務數額,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債務人主張追償。
(2)如果各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后,有權就該債務對保證人的均等份額向主債務人求償,剩余部分則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其他保證人對該剩余部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不是特定的
不是,合同一般是雙務合同的,所以債權人債務人也是相互的。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買乙的貨物,此時站在交貨的角度看,乙是債務人,甲的債權人;站在付款的角度看,此時的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度舾梢庖姟芬幎ā懊耖g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什么意思
債權人指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說,債務人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擔保人是債務人嗎
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和保證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保證的情況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民法典擔保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兩者的關系為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后,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于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對于擔保人,一般都在6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夫妻之間一個作為債務人,一個作為擔保人可以嗎?
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可以擔保自己的債務,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币虼?,夫妻之間一個作為債務人,一個作為擔保人是可以的。在夫妻之間一個作為債務人,一個作為擔保人的情況下,債務人應當清楚自己的債務,并且要求擔保人清楚自己的擔保責任,以免發生糾紛。此外,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簽訂擔保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我想提醒夫妻之間一個作為債務人,一個作為擔保人的情況下,要注意婚姻關系的變化,以免發生糾紛。
借條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借款人與擔保人是不可能同屬一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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