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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被告在監獄服刑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4.01.05 161人閱讀
導讀: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屬地管轄是指法院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屬人管轄是指法院對涉及本國公民的案件具有管轄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屬地管轄是指法院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案件具有管轄權。這種管轄權是基于地域原則,即一個地區的法院對在該地區發生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在A市發生,那么A市的法院對這起事故具有管轄權。

屬人管轄是指法院對涉及本國公民的案件具有管轄權。無論案件發生在何處,只要涉及本國公民,本國法院都有一定的管轄權。例如,一個中國公民在外國涉嫌犯罪,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屬人管轄原則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這種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可以根據協議行使管轄權。例如,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某個特定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例如,知識產權案件通常只能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海事案件通常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在確定法院管轄權時,還需要考慮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規定。同時,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也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和協調,確保案件的順利解決。

綜上所述,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案件性質、當事人意愿、法律規定和國際法規則等。只有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管轄法院的確定要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二者的管轄法院確定不同。 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如何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章確定,現簡要歸納如下:

第一、級別管轄:

1、以基層法院管轄為原則;

2、中級法院管轄:國務院部門及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海關處理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國范圍內重大、復雜案件一審。

第二、特殊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轄和交叉管轄:經高院批準可集中管轄。

3、上下級交叉: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但上級法院不能將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院管轄權確定方式如下: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屬地管轄原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

5、屬人管轄權原則。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6、實際控制管轄原則。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具體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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